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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醉驾为何三人获刑?领导纵容下属酒后开车还指使他人作伪证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郁晶陶     2019-11-22 19:58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姚彦静 张敏娴)明知下属喝酒仍纵容其开车送自己回家,接受普陀区公安机关询问后,指使随行证人作伪证谎称自己喝醉并不知晓由谁驾驶汽车。近日,车主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朱某因涉嫌伪证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天,该案在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拘役3个月;决定执行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图说:法庭审理中,普陀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指控犯罪嫌疑人。普陀区检察院供图

邬某某是某餐饮公司员工,2019年10月12日晚9时,他与下属王某、朱某一同参加庆祝公司餐厅开张的聚餐,在热闹的氛围下,3人“咕咚咕咚”几杯酒下肚。到10时30分左右,3人一同离席回家,邬某某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王某。就这样,王某竟然大着胆子开着汽车,载着邬某某和朱某驶上了内环高架。没想到,当王某驾驶汽车经内环高架路驶出内圈沪太路下匝道后,被设卡交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8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接受询问时,邬某和朱某分别先后向警方作虚假证言,谎称邬某因饮酒过多而神志不清,由他人搀扶上车,二人均不知王某酒后驾车的情况。11月7日,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普陀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在审查案件期间,检察官发现案件两个疑点,一方面驾驶员王某与车主、同车人的描述不一:王某指认是邬某某授意自己开车的,但邬某某和朱某均不承认,二人提到“在交警将我们拦下后才睡醒才意识到是王某开车”、“没有看见是谁拿的车钥匙,可能是王某自己拿的”……另一方面,二人内容高度重合,存在事先串谋作虚假描述帮助邬某逃避刑事处罚的可能。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案发前邬某某、朱某和王某从餐厅走出时,3人均神志清晰,邬某某边玩手机边走出监控范围,并无他人搀扶,朱某跟在后面,还与王某互动。确认3人均神志清醒,并无二人所说的神志不清的情况。邬某提供车辆给王某醉驾,并有指使朱某作伪证的嫌疑,朱某也做了伪证,检察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0月23日,邬某某、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

图说: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了判决。普陀区检察院供图

面对证据,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据邬某某交代,10月17日他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前往公安机关做笔录之前,自己在网上查询得知,如果自己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交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为了免于刑罚,邬某某每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前都与朱某通气:“如果公安机关问起来,你就说我醉酒被人扶着进电梯的,王是自己在桌上拿的车钥匙。”

而朱某以为只是简单地帮领导一个小忙,便按照邬某某的指使做了伪证。“我不懂法,我真的不知道事情为什么会这么严重。”看守所里,朱某后悔地说。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邬某某明知王某饮酒,仍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供王某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王某被刑事拘留后,邬某某为逃避被刑事处罚,多次指使朱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按照邬某某的指使,对与事关邬某某罪与非罪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已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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