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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版丨法援故事:已赠与的房屋与“情况说明”的故事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郁晶陶     2019-12-13 17:32 | |

范先生是家里小儿子,因为父母工作的原因,他从小被送到乡下爷爷奶奶家生活,直至入学年龄才回到父母身边。与从未离开父母身边的大哥相比,他与父母的感情更淡一些。而范先生的祖父在当地是极有威望的长者,对范先生有自己的教育方式,在他的影响下,范先生不仅品学兼优,而且性格开朗。对父母,范先生从来没有任何抱怨,反而是孝顺有加。这样,他与父母之间的距离慢慢近了。

但范先生的大哥一直不喜欢这个弟弟,总觉得范先生的出现,抢走了父母对他的爱,对范先生始终心怀不满。说起这位大哥,曾经在单位也是风云人物,但在上世纪90年代因为触犯刑法被羁押,一年多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范先生的父母为了这个大儿子没少伤神,怎奈大儿子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他们也没有办法。因为这个事,范先生的父母在老宅那里住着,总被人指指点点,于是在大儿子被羁押期间,他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搬离了老宅。3年前,父母年纪大了,希望有个楼层低的房子,就将之前的商品房出售,另外购买了一套低楼层的房屋。而这些年,全都是范先生在照顾父母,父母当然是看在眼里的。新购房不久,父母就与范先生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的公证。这份赠与合同主要约定,父母自愿将新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范先生,且不作为范先生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先生表示接受赠与。公证处就此赠与合同出具了公证书。之后,双方凭借该公证书和赠与合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这套房屋的产权人由父母转移登记在了范先生一人名下。

半年后,范先生的母亲因病过世。在处理母亲身后事的过程中,一日,父亲独自在家时,大哥上门,拿着一张纸逼着父亲签字。面对这个已经坐过牢的大儿子,父亲更多的是害怕,连看都没看,就在这张纸上签了名字。之后,为了房子的事,大哥上门吵了多次。范先生给大哥看了赠与合同和产权证。而大哥也拿出了有父亲签字的那份书面材料。这是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说原来上世纪90年代购买的那套商品房,其中十五万是大哥投资的;后来出售房屋时售房款中60万归大哥所有。后来新买的房子中有60万元为大哥所有,对应的房产所有权由大哥赠与给他女儿,所以房屋所有权归父亲和孙女共有。多次争吵无果后,大哥将父亲和范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他一定金额的钱款。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范先生的父母与他签订赠与合同时,大哥是否对这套房屋享有权利。对此,大哥提供了由父亲签字的情况说明。从这份情况说明的内容看,虽然有大哥对这套房屋投资的表述,但早在这份情况说明形成之前,这套房屋已通过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权利人由范先生的父母变更为范先生一个人。在形成这份情况说明时,父亲已无权利对这套房屋再作处理。显然,该情况说明中的内容与当时这套房屋的状态不符,可见该情况说明并非大哥与父亲协商一致所成。大哥据此要求确认其对这套房屋有出资,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另外,对于大哥所称的出资问题,他并没有提供父母的收条,或者向父母付款的转账凭证或其他付款依据。更何况,范先生大哥在父母上世纪90年代购买商品房时已被羁押。因此,范先生大哥主张其在购房时曾作出投资,但他提供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不存在高度盖然性。大哥要求确认父亲与范先生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两人赔偿钱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范先生大哥的诉讼请求。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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