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固然可贵,但经得住岁月洗礼和物欲考验,形成于后天的亲情才更显得不易。
晓辉因家中兄弟多,父母就将他送至远房亲戚吴先生家中,作了吴先生的养子。那时吴先生离异多年,也没有再婚的打算,想着以后能有人养老送终,就将晓辉接至家中。之后,晓辉便和吴先生一起生活。吴先生孤独而平淡的生活中有晓辉的陪伴,便显得温暖幸福。在多年的相处中,父子俩虽没有血缘关系,感情却分外好,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亲父子。即便晓辉娶妻生子,仍然和吴先生一起住,由他来照顾吴先生的生活起居。没有亲生子女的吴先生,在晓辉这里享受到了天伦之乐,这也是吴先生得以长寿的原因之一。九十八岁高龄时,吴先生在医院与世长辞。
这次吴先生病重期间,有个自称是老人“养女”的人出现了。这位“养女”称吴先生和前妻在结婚后共同收养了她,吴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她就随母亲共同生活。因为知道吴先生因病住院,所以“养女”说自己是赶来照顾父亲吴先生的。面对从来没有见过的这位“养女”,晓辉当时心中记挂的是吴先生的病情,根本没有闲情逸致去与她纠缠。然而没几天,吴先生就过世了。当晓辉手中拿着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打算收起来时,这位“养女”一把抢了过去。由于办理吴先生遗体火化的事需要这份死亡医学证明,晓辉找“养女”想要回证明无果之后,便去找居委会调解。在居委会,晓辉与“养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关于吴先生死亡医学证明一事,“养女”愿意先将证明交于晓辉,待老人火化之后,双方同意再协议老人的其他事宜。可协议虽然签了字,但真的让她拿出来,这位“养女”就提各种条件,还让晓辉把吴先生财产交出来。其实早在吴先生身体还好的时候,考虑到晓辉毕竟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他就和晓辉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晓辉自愿承担吴先生的生养死葬义务,照料吴先生的生活,吴先生将属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晓辉。而且,这份遗赠扶养协议还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可即使晓辉给“养女”看了这份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 协议,“养女”仍然觊觎吴先生的财产,以那份死亡医学证明为要挟,不拿钱不给证明。无奈之下,晓辉只有求助于法律,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吴先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三联。
《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晓辉主张“养女”返还吴先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的依据在于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养女”先将死亡医学证明交于晓辉,待老人火化之后,双方同意再协议老人的其他事宜。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现晓辉、“养女”仍应遵守。另外,父母的遗体火化等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纳入《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的公序良俗范畴。由于“养女”至今未提供吴先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导致吴先生的遗体目前尚无法火化,亦违反了公序良俗。综上,晓辉要求“养女”返还该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晓辉的诉讼请求。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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