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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居家隔离观察规定,上海警方依法处理3名返沪人员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潘高峰     作者:潘高峰     编辑:吕倩雯     2020-02-16 16:40 | |

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忻文轲 记者 潘高峰)昨天,上海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依法处理了3名违反居家隔离观察规定的人员。

根据市委市政府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公告规定,对重点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严格实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一律不得外出。这一疫情防控措施得到了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也有个别人员拒不配合。

2月5日,违法人员王某(男,24岁)乘坐火车抵达上海(途经重点地区),签署居家隔离承诺书后在宝山区月浦镇暂住地居家隔离观察。7日以来,王某擅自离开隔离观察点,多次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公共场所活动。2月15日晚,宝山警方在王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2月3日,违法人员郭某(女,53岁)乘火车抵达上海(途经重点地区),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位于长宁路的暂住地居家隔离,并在社区干部、医护人员上门开展宣传时签署了居家隔离承诺书。2月14日,郭某擅自两次外出购物。2月15日,长宁警方依法对郭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月8日,违法人员韩某(男,47岁)乘坐高铁来沪(途经重点地区)。2月9日,韩某签署了居家隔离承诺书后在位于青浦区的暂住地按规定居家隔离观察。2月14日下午,韩某擅自离开隔离点外出。2月15日,青浦警方依法对他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在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特定人员自觉实行居家隔离观察措施,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律义务。在此次疫情防控关键时刻,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严格遵守隔离防控措施,亲朋好友也要加强提醒、监督和关心。对违反居家隔离观察规定擅自外出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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