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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首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四方连线 “云开庭”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杜雨敖     2020-04-01 18:36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3月30日,上海铁检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于疫情防控需要,该案采用法院、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四方连线的方式“云开庭”,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李怡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当庭认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图说:该案采用法院、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四方连线的方式。上海铁检院供图

此案是本市首起非法占用林地类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存疑不捕后的积极引导侦查,解决了本地鉴定机构无法出具相关林地受损鉴定意见的难题,最终实现案件的成功办理。

案件回放:

2016年下半年,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夏某某,将松江区某高速路旁涵养林地非法提供给他人作为卸点并从中牟利。后夏某某联系在附近施工的某建筑工程公司,以需要大量堆土平整土地为由,在半个月时间内,指挥该公司向涉案地块倾倒建筑工程渣土700余车,并以每车380元的价格收取卸点费共计32万余元。

2019年6月,松江公安分局根据松江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举报立案侦查,随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支付5万元用于涉案林地的清运整改,在提起公诉前场地整改已完成。

存疑不捕后成功引导侦查

承办检察官因涉案林地严重受损的证据不足,对夏某某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并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建议重新委托鉴定机构等方式,从而解决了本市原有评估部门因缺少林地相关标准而无法确认涉案农用地是否受损的困局。在此基础上,侦查机关再次报捕,上海铁检院对夏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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