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狗狗绊倒夜跑族,法院判决狗主人夫妇赔偿1.7万元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齐旭     2020-05-18 19:26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饲养宠物是现在越来越多人用来给自己带来欢乐与陪伴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对宠物管理不够,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本市宝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宠物主人赔偿被宠物绊倒的周女士1.7万余元。

2019年3月某日晚上,周女士在宝山区某道路夜跑时,与陈先生夫妇二人所饲养的中型泰迪犬相撞,致周女士倒地受伤。周女士受伤后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陈先生夫妇垫付医疗费2500元。

经鉴定,周女士左肘因故受伤,建议伤后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

出院后,周女士与陈先生夫妇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便将陈先生夫妇二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图说: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种楠 摄(图文无关)

庭审中,陈先生夫妇二人辩称,二人所饲养的狗为泰迪杂交品种,重约20斤,高约30公分,事发时申请狗证的手续已经递交相关部门,但是狗证还没办下来。事发当时狗绳没有牵,爱犬和其他二条狗在打闹,原告在马路边上跑步,但不清楚是自家的狗还是其他二条狗将原告绊倒。

但根据事发当时原告周女士报警后的公安询问笔录,二人称是二人所饲养的狗在往回跑的时候,将周女士带倒受伤。上述陈述有其签字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是其他狗的原因致周女士受伤。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违反宠物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二被告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未对狗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任由狗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以致与在道路上正常跑步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倒地受伤。对此,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二被告应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宝山法院判决被告陈先生夫妇赔偿原告周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与其先行垫付的2500元相抵后,还应支付原告周女士赔偿款1.5万余元。

判决后,陈先生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