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全国首次!上海二中院对涉证券领域犯罪人员适用 “从业禁止”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宋宁华     作者:宋宁华     编辑:梅璎迪     2020-05-26 17:46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李洁)今天,上海二中院宣判一起内幕交易案,在对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这是全国首次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图说:上海二中院宣判一起内幕交易案。夏佳超 摄

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17万余元

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一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其妻樊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共同商量、筹集资金、操作股票,非法获利17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并当庭建议法庭对宁某适用从业禁止,即对其判处刑罚时,禁止其在刑法执行完毕3到5年内,从事证券行业。

辩护人则以所起作用极小、知晓程度较低、主观恶意较小,是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二人判处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判决,在对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法官点评:什么是刑事意义的“从业禁止”?

我国刑法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从业禁止”条款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利用职业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所新增的法律条款。“从业禁止”不是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弥补了刑罚的不足。

这起案件是全国首次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旦证券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犯罪,将可能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降低其再次实施证券犯罪的风险,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产生打击证券犯罪的“化学反应”,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上具有重大意义。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