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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失败!17岁少女状告整形医院要求返还医疗费能追回吗?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梅璎迪     2020-05-26 18:43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张硕洋 戚垠川 记者 袁玮)如今,未成年人接受整形美容或口腔护理等医疗美容服务现象日益普遍,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17岁的琪琪(化名)在上海某整形医院整形后,以自己整形时是未成年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为由,将整形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医疗服务合同无效。近日,徐汇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说:整形医院员工与原告的微信对话。徐汇法院供图

琪琪出生于2001年底,据她自己称,初中毕业后就没有再读书,而是由父母资助在外游玩。天性爱美的她曾在北京整形,但术后感觉不够满意,于是2018年底至2019年初,琪琪先后两次在上海某整形医院做面部和身体等多处的整形手术,并且手术时使用了案外人已成年的“刘某某”的身份而非自己的真实身份,手术共花费36万余元。然而,术后没过几个月,琪琪一纸诉状将该整形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要求整形医院退还全部手术费。

庭审中,琪琪称自己是在整形医院员工的推销怂恿下做整形手术的。被告在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向自己提供案外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让她以假身份接受整形手术,被告提交的两份病史中“刘某某”的签名均不是自己亲笔书写。

整形医院辩称,根据病史记录,原告是因为对外院整形手术效果不满意才在到被告处做修复手术,原告冒用案外人“刘某某”的身份,被告并不知晓原告当时是未成年人。原告在被告处花费的医疗费金额巨大,原告法定代理人应当知晓。并且,被告发现原告早在2017年就使用艺名从事模特工作,每月收入不菲,应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证明该观点,被告提交了以原告艺名为搜索词的百度搜索截图作为证据。再者,医疗服务合同未对当事人年龄有强制性规定,被告认为自己的相关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否认被告提供的问诊记录、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的“刘某某”签名是原告书写,被告申请对签名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某”签名均为原告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至被告处接受整形手术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未经过原告法定代理人追认,故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原告订立合同时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是否适宜。首先,原告在做本案整形手术之前接受过整形手术,对于整形手术有一定的认知;其次,原告冒用“刘某某”身份,可见原告主动规避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最后,原告的银行账户自开户起至2019年1月期间,每月有大量入账记录,账户余额最多达60余万元,说明其能够自主处置较大金额。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时,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与之相适应,该合同应为有效,无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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