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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件宣判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鲁哲     作者:鲁哲     编辑:赵菊玲     2020-06-03 18:11 | |

3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此案是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件。

图说:庭审现场 崇明法院供图(下同)

去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使用拖网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次日凌晨,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邢某某的渔船上查获已死亡的上述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图说:庭审现场

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邢某某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当日即5月14日,全国首部对长江流域特定物种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通过。崇明法院院长朱丹在庭审后表示:“本案是崇明法院审结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的双重追责,有助于进一步震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通讯员 朱浩杰 于思媛 新民晚报记者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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