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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通报两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杨一帆     2020-06-04 19:29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今天,上海市检察院召开“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全力守护绿色家园”新闻发布会,通报两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图说:上海市检察院今天召开“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全力守护绿色家园”新闻发布会。郭剑烽 摄

  案例一:胡某、李某污染环境案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以其弟名义与某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负责上海某商场部分区域室内步行街地面大理石及波打线打磨结晶工程,被告人胡某系该项目经理。5月中旬起,李某组织施工人员在商场开展作业。期间,李某在胡某授意下指使施工人员多次驾驶机动车将含重金属废液的塑料桶运至商场附近荒地进行倾倒,严重污染环境。经生态环境局检测,倾倒废液案发地为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应认定为渗坑;倾倒桶内废液样品中重金属污染物因子与渗坑内废液样品中重金属污染物因子的种类、浓度相匹配。

  在该案审查逮捕过程中,因胡某拒不认罪,且胡某指使李某实施非法倾倒污染物的其他证据尚未查实,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胡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制发《补充侦查意见书》,着力于从施工场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职责范围、施工人员施工细节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并及时跟进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查获新证据后,再次向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认为,经继续侦查,胡某的犯罪事实基本查实,遂以胡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其批准逮捕。该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强化引导侦查,对因关键性证据缺失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后,提出针对性强、指导性强的补充侦查意见,期间主动与侦查人员保持沟通,及时跟踪了解侦查进展,督促公安机关落实存疑不捕案件捕后补充侦查。一旦关键性证据补充到位,立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报捕,筑牢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责任,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案件判决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该商场项目总承包方制发《检察建议书》,就合同上明确权责、加强对施工产生危险废物的监管以及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教育等方面提出整改意见,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并结合办案中建筑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对此,商场总承包方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案例二: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件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兴港出发,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实施无证捕捞,并使用机轮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两次,捕获花鲢、鲈鱼及一只疑似中华鲟个体。邢某某将上述渔获物从拖网上取下时,发现该疑似中华鲟个体无活力但尚未死亡,即将该中华鲟鱼个体连同其他渔获物一并放入船上冰柜内进行冷藏,欲自行食用。8月7日凌晨3时许,邢某某将船只停靠在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闸口处时被渔政部门查获。经DNA及年龄鉴定,涉案中华鲟死亡个体全长60厘米、重1.87斤,年龄约为1龄-2龄,系幼鱼,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5月14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邢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邢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同时需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所造成的国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为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渔政执法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推动了基因测序技术对涉案物种进行DNA鉴定的运用,有效确认物种和物种的血统纯正。与此同时,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全国率先对长江流域特定物种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开创了国内特有物种立法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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