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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用“葫芦娃”,为何有人侵权有人OK?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郁晶陶     2020-06-05 15:13 | |

流量经济下,能“吸睛”就是大本事。为文字内容搭配吸引眼球的图片,既能带动读者的情绪,丰富表达内容,还能提升阅读的舒适度。可你是否意识到,随意使用配图,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近日,普陀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张佳璐法官,就用法院判决的案件为例,和大家解读了一番使用“葫芦娃”的“行与不行”。

同样的“葫芦娃” 不同的裁判结果

A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娶个媳妇,就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一文,文中用7个葫芦娃的特殊本领与“妻子”的7种能力进行精准对比:主内主外,举重若轻,如大娃;慧眼千里,耳闻八方,如二娃;逛街购物、金刚体力,如三娃;作业辅导、容易上火,如四娃……”再配上7张葫芦娃形象图片,十分传神,一时点击量爆棚,风头无二。

图说:涉案被控侵权作品。普陀区法院供图(下同)

B公司拍摄了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为了更好地宣传电影“青春回忆”主题,在宣传海报中使用了“葫芦娃”形象。

图说:涉案被控侵权作品。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我是《葫芦兄弟》动画片和“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人,A、B公司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A公司:我是为了宣传女性特点而适当引用“葫芦娃”形象,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B公司:海报上“葫芦娃”占主体画面一小部分,只是为了说明80后共同回忆,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葫芦娃”形象,并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B公司海报创作属特殊情况,该种引用方式不至于替代吸引对“葫芦娃”有特定审美需求的受众,构成合理使用,并未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上述两案中,A、B公司的抗辩事由,实际上都援引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适当引用”情形,提出“合理使用”抗辩。

合理使用的判定方法

案例一

A公司的使用方式,其目的并非为了介绍或评论动画片作品,而是直接向受众展现涉案动画片画面本身,在涉案文章篇幅较短、文字内容较少的情况下,利用所配图片的美感增加了作品的吸引力,缺乏适当性,客观上影响了原告行使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二

“葫芦娃”美术作品和海报背景中其他美术要素,皆属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景,这些元素组合后具有较强的时代带入感,海报中的出现是为了说明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从占整个海报比例来看,其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并未突出显示,仅为辅助、从属地位,属于适当引用。电影海报的使用方式不至于吸引对“葫芦娃”有特定需求的受众。换言之,这些受众对授权使用上述形象商品的选择不会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原告对“葫芦娃”的正常使用。因此,构成合理使用。

图说:使用“葫芦娃”的“行与不行”。

六大合理使用误区

误区一: 我使用的图片和文字内容非常契合,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上的一种制度设计,指的是在特殊情形下可不经权利人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此处的“合理”不能与日常生活中的“有道理”、“有理由”等情景划等号。

误区二: 我发布的文章获得权利人授权转载,那图片作为文章的一部分,应该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图文并茂的文章,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可能分属不同主体。因此,即便获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使用,并不意味着当然取得文中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

误区三: 我使用的图片附注了来源和作者,就属于合理使用。

注明作者和来源是使用人的义务,这代表着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但图片的复制、发行、改编等财产性权利仍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不构成合理使用。

误区四: 我没有营利目的,更没有任何营利,就属于合理使用。

是否具有商业使用目的,仅是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个检验维度。一方面,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运营生态决定了即便其没有“真金白银”收入,但吸引流量,增加粉丝量、阅读量等,亦可被视为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目的。另一方面,即便属于商业使用,如案例二的情形,仍应结合其他要件的检验进行综合判定,并非当然排除适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误区五: 我在文章中引用一张图片,占比例较小,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不以被引作品数量为判定依据,而是以图片与文字的关联性、使用的必要性,以及图片占整个作品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图片与文字关联性不强,而且使用图片数量也超过了简单介绍的范围,则不构成合理使用。

误区六: 通过我的免费宣传,并未使权利人利益受损,相反还提高了作品的知名度,构成合理使用。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可能会对权利人的正规授权和使用产生市场替代效应,影响权利人的二次商业化利用。同时,会引发多头授权和恶搞使用等乱象,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利益。

法官评述

平衡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边界和公众自由获取作品的起点,是著作权法的永恒课题,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其中的精髓所在。知识的更新和发展无法一蹴而就,创作活动也不可能脱离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合理使用制度通过规定一系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作品的情形,从法律上保障了适度引用前人作品的可能性,促使各方的利益在平衡和协调的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当然,基于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种对专有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因此,需遵循限于特殊情况、与作品正常利用不冲突、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等前提。

通讯员 贺天牧 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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