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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容留前女友在家吸毒,宝山区法院上午对两起涉毒案公开宣判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吕倩雯     2020-06-24 14:51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胡明冬 记者 郭剑烽)第33个“6·26”国际禁毒日的到来之际,为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彰显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增强全民反毒、禁毒意识,今天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张某、洪某和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图说:宣判现场。宝山区法院供图

不赚钱的“以贩养吸”

2017年,女子洪某离婚后一个人生活,因寂寞染上了吸毒恶习。在吸毒的过程中认识了徐某、张某等人,便多次从徐某、张某等人处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洪某又分别多次将从张某处购得的冰毒转卖给他人。

2020年1月,洪某、张某被民警抓获。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徐某的犯罪行为;张某到案后否认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公诉机关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7年8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将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洪某。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先后通过微信联系,将冰毒若干贩卖给被告人洪某。而被告人洪某又多次将从张某处购得的冰毒转卖给他人。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被告人洪某、徐某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家中有老母亲需要照顾,且当庭认罪,社会危害性较轻,无犯罪前科,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的辩护人提出,洪某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无金钱获利,有别于金钱获利型贩毒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洪某、徐某分别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洪某、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不宜对被告人洪某判处缓刑。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安排前女友在家吸毒

刘某自2016年经他人介绍开始吸食可卡因。2018年6月开始,刘某带着女友陈女士(已被行政处罚)一起吸毒。2019年8月,陈女士与刘某分手后,陈女士依然每隔半个月或者一个月便会到刘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先后共有十余次。

2020年4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公诉机关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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