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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着安眠药、兴奋剂的外衣,网购时代的新型毒品交易模式变为“线上支付+邮件送达”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吕倩雯     2020-06-24 15:06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肖芸 记者 袁玮)今天,徐汇区检察院发布4起典型案例,并通报2017年至2019年该院惩治毒品犯罪的情况,向媒体介绍在新型毒品利用网购方式向社会渗透的当下,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图说:发布会现场。徐汇检察院供图

据介绍,2017年至2019年间,徐汇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涉毒案件431件,其中,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占涉毒案件总数的85.61%。随着制毒手段和网购经济的发展,毒品种类及贩卖方式均出现了新的变化:“蓝精灵”和“犀牛液”等多种新型毒品包裹着安眠药、兴奋剂的外衣开始侵入社会。毒品交易方式从传统的现场交易模式转变为“线上支付+邮件送达”的网购模式,交易双方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如正规网购一般堂而皇之达成毒品交易意向,通过线上支付钱款、线下快递送达的方式完成毒品交付。

今天,毕某某贩卖“犀牛液”案是徐汇检察院通报的其中一起案件。2018年毕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在某网购平台注册网店,售卖新型毒品“犀牛液”。同年10月毕某某通过网店以198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一盒“犀牛液”,快递寄送,陈某某在收到“犀牛液”时被警方人赃并获。在该快递内查获三支“犀牛液”(合计7.27克,经鉴定均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同年11月,毕某某被抓获,在其住处依法搜查并扣押“犀牛液”185支(合计553.71克,经抽样均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经鉴定,样品中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含量为0.26%。徐汇检察院以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毕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本案反映出毒品贩卖的新模式,犯罪分子利用网购平台偷梁换柱,以“零包”方式实施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2019年,徐汇区检察院加大对新型毒品的打击力度,先后审查起诉56件65人涉及“蓝精灵”“犀牛液”“兔子液”“麋鹿液”和“凤凰液”等多种新型毒品案件,占全年毒品案件的42.1%。上述56件新型毒品案件均被依法提起公诉,相关涉毒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新型毒品的出现以及交易方式的改变,在罪名认定、证据要求、数量认定和量刑建议等问题上均和传统毒品犯罪有很多不同,对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提出更大挑战。徐汇区检察院综合分析各类证据,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对毒品属性是否明知;通过科学分析,保证具有小瓶装、含量少、易挥发特点的新型毒品重量、含量得到准确认定;通过以买卖双方就毒品交易达成合意且卖家将毒品包邮寄出作为贩卖毒品既遂标准,完善网购时代毒品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通过判断卖家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志,解决出售物品未含有毒品成分时罪名认定问题。

接下来,徐汇区检察院将强化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联席交流机制,形成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合力,并通过多种方式将禁毒宣传工作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延伸检察监督领域,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和快递业的引导和监督;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提升新型毒品案件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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