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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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个条款在《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原《继承法》条文中规定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拓展为组织,也就是说自然人既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民法典》总则篇规定的相关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就包括了广大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遗赠扶养协议签订之后,就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谭芳(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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