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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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场景属于《民法典》中“维修资金”决策权条款的应用。
根据原来的《物权法》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这个“双三分之二”的比例实在太高了,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使得维修资金难以启动,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新出台的《民法典》将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降至面积和人数的“半数”,有利于唤醒公共维修资金,让其真正为居民服务。
盛雷鸣(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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