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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1万条,获刑3年3个月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孙云     作者:孙云     编辑:吕倩雯     2021-03-06 12:54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赵静 记者 孙云)3月4日,杨浦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记者昨天获悉,出售1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均予没收。同时,法庭责令龚某在正义网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6000元。

图说:一男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1万条,判刑3年3个月。杨浦法院供图

据悉,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龚某通过微信向居住在闵行区的傅某(已判刑)等人出售或非法提供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获利6000元。2020年9月14日,民警抓获龚某,并查获其用于联系出售、非法提供及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杨浦检察院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龚某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龚某对此没有异议,且在亲属帮助下预交6000元用于缴纳赔偿款。

图说:一男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1万条,判刑3年3个月。杨浦法院供图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龚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龚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不仅人民群众饱受骚扰电话、短信的侵扰,而且滋生了大量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对龚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和民事追责,双管齐下形成合力,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筑起铜墙铁壁,彰显出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全方位、高强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方面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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