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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手时就出手!《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吕倩雯     2021-03-06 13:20 | |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热心助人救人者事发后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越来越多人对见义勇为的质疑。“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成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为了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送上了“护身符”。

图源IC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83条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立法鼓励受益人补偿见义勇为者,但也不做强制性的要求;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案情简介】苏州市相城区某公司车间突发火灾,该公司附近商户刘某发现火灾后,与他人自行赶到起火车间围墙外登高救火,并因此坠落受伤。刘某为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相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中,刘某救火系见义勇为行为,某公司作为受益方,依法应当对刘某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结合刘某的损失情况、某公司的受益情况以及现场情况,酌情认定某公司补偿刘某18万余元。

《民法典》第184条则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管住讹人者,才能留住扶人者。以上两个条款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消除了见义勇为者在扶贫济困、挺身而出之后的顾虑,有效避免事后反遭索赔、追责情况的发生,引导激励更多人崇德向善,在危急时刻伸出援助之手,弘扬善行善举,彰显社会正能量。以后,该出手时就出手吧,正如小品《扶不扶》中所提到的“人倒了咱不扶,那人心不就倒了吗?人心要是倒了,咱们就扶不起来了。”

长宁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徐蕾提醒:

我国自古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情怀,但近年来却出现了不敢扶、不敢救的现象。化解见义勇为者想帮而不敢帮的担忧,不仅需要完善社会诚信机制,也离不开司法对正义的坚守。《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则为见义勇为者送上了“护身符”,让善意得到了呵护。

见义勇为者之所以不敢“拔刀相助”,一方面是担心自己因见义勇为受伤却无人问津,另一方面是担心见义勇为导致他人受伤好事变坏事。险情发生时,我们往往来不及做过多思考,如果法律对见义勇为者设定过多的注意义务,会让“想出手”的人“不敢出手”。《民法典》第183条为见义勇为者为保护他人利益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情形设定了受益人损害兜底,第184条则对见义勇为者因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形确定了责任豁免规则,解决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更顺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相信在《民法典》“好人条款”的保驾护航下,面对危险会有更多的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

通讯员 徐蕾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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