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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内非法捕捞,渔民、鱼贩、收购个体户被“一锅端”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吕倩雯     2021-06-02 19:28 | |

明知正处休渔期,仍斥“巨资”购买快艇、发电机等工具准备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渔民、鱼贩、收购个体户全链条合作,逐渐形成了一套固定的“捕捞+销赃”的合作模式。最终,也付出了代价。

图说:捕捞工具。上海铁检院供图

捕捞之前先商议,确保渔获有“归宿”

刘某某与韩某某均为渔民,在东海伏季休渔期内斥“巨资”购买快艇、发电机等工具准备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而为了进一步消除捕后渔获无法及时出售的后顾之忧,刘某某与韩某某找到了崇明当地“名声赫赫”的鱼贩胡某某,在胡某某表示二人捕捞的渔获物其均“照单全收”后,刘某某、韩某某便“放心大胆”地分别雇佣小工张某某和徐某某,两人一组,一组一艘快艇,中间拉着电网,在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里干起了电捕鱼的不法勾当。一开始的渔获物系全部交由胡某某出售,随后胡某某表示最近“风声太紧”,不再收渔获物,无奈之下刘某某、韩某某消停了一月有余。尔后二人仍不死心又找到鱼贩吴某某,在吴某某找到下家销售二人渔获物的前提之下,二人又带领小工重操旧业直至案发。

图说:捕捞工具。上海铁检院供图

跨省交易获利多,明知犯罪所得仍收购

鱼贩胡某某将从刘某某、韩某某处收来的电捕渔获物销售给了江苏的陈某某(另案处理),交易后胡某某支付刘某某二人收鱼款3万余元。而鱼贩吴某某则将收来的渔获物销售给杭州的应某某,短短两天的交易金额即可达2万余元。本案中渔获物的二次收购者应某某是长期从事水产经营的个体户,在明知涉案渔获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从外地驱车前来收购,系在利益诱惑之下顶风作案。

犯罪行为被发现,法律责任需承担

本案因渔政人员在浦东三甲港码头附近发现刘某某等四名非法捕捞而案发,后三名渔获物收购者也陆续到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犯罪嫌疑人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应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上海铁检院办理的一起案发于上海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全链条打击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案件中的非法捕捞者驾驶快艇使用电拖网在东海伏季休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吴某某事前与捕捞者共谋,使得以“销”促“捕”的行为模式逐渐固化,严重破坏了长江口的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定罪处罚。而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下游犯罪者应某某进行严厉打击,不仅有助于打掉长期从事非法交易的职业化、团伙化犯罪网络,更能够及时斩断渔获物交易产业链,对非法捕捞、销售、收购行为进行全链条溯源打击,遏制长江流域的犯罪活动。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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