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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检察院:惩治预防相结合 营造校园禁毒氛围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赵菊玲     2021-06-25 17:25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屠瑜)今年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活动主题为“美好人生 远离毒品——青少年学生防毒行动”。今天,金山区检察院召开“美好人生,远离毒品”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2018年至今,区检察院办理学生(包括高中、中专、大学等)涉毒案件7件9人,占全部涉毒人员的 4.6%(其中2018年5件5人,2019年2件4人),2020年至今无受理在校生涉毒案件,呈逐年下降态势。

图片来源:东方IC

在办理涉毒犯罪案件中,金山区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对于初犯偶犯以及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涉案人员,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学生涉毒犯罪,贯彻少捕慎诉原则,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对于引诱、胁迫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附:

典型案例一: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22岁,案发前系本市某大学在读学生)伙同黄某某(22岁,案发前系本市某大学在读学生)在其居住地内,容留未成年人高某某(17岁,已辍学)共同吸食毒品大麻。

检察履职过程:

强化法律监督,深挖漏犯。检察官在审查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罗某某作为与高某某合租的人员,其也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故对其予以追诉。后罗某某到案,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准确把握定性,不枉不纵。本案容吸场所系黄某某与高某某合租房的客厅,属于两人共用空间。律师提出罗某某与他人共同租赁涉案场所仅是为了工作需要,所租赁的房屋也作为音乐工作室在日常中正常使用,并非故意租赁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对此,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只要嫌疑人提供的空间具有一定隐蔽性,且嫌疑人对其具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客观上使得他人逃避监管、吸食毒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

充分考虑其在校生身份,宽严相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检察官对其所在学校、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平时表现,综合案件事实,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对未成年证人进行保护处分。本案被容留吸毒人员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结合其特殊的家庭情况,联合社工,对其开展保护处分,责令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参与社区活动。

典型意义:本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高某某系合租室友,被容留吸毒者系由高某某邀请,三人在客厅共同吸食毒品,客厅是承租者共同使用的空间,即便吸毒人员并非由犯罪嫌疑人邀请,但其在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典型案例二:艾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6月21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艾某某(22岁,系本市某大学在校学生)与吸毒人员陈某某(21岁,系本市某大学在校学生)经事先联系,在本市某大学男生宿舍楼宿舍内,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将少量大麻出售给陈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0月下旬先后三次,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在本市某大学男生宿舍楼宿舍内容留陈某某、戚某某吸食少量大麻。

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新证据,发现吸毒人员陈某某系在校大学生,检察机关及时变更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属于情节严重,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犯罪嫌疑人本身也系在校学生,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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