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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N年后取车?汽车修理店:先把修理费结了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赵菊玲     2021-07-20 17:05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张海 史维 记者 袁玮)车主将宝马车送修,却在长达两年时间里未能取回汽车。汽车修理店很无奈,车主修车不付修理费,只能扣车。那么,修理店是否有权扣留宝马车并要求车主支付保管费用?而车主又是否有权要求修理店支付车辆使用费呢?

图片来源:东方IC

杨女士、赵先生曾是夫妻,杨女士名下有一辆宝马越野车。2017年8月,宝马车发生故障,赵先生来到朋友小吴经营的汽车修理店检修。同年10月,车辆再次发生故障,赵先生再次将车辆送去维修。此后杨女士多次联系修理店要求取回车辆,均未果。

2018年1月杨女士与赵先生离婚,约定宝马车归杨女士所有。此后,杨女士曾两次报警,均未能取回车辆,且车辆在此期间产生了多次违章记录。于是杨女士、赵先生告到虹口区法院,要求汽车修理店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13.9万元。

法庭上,杨女士和赵先生称,汽车修理店不享有留置权,而且涉案车辆在停放期间存在违章,说明汽车修理店一直在使用车辆,理应支付使用费。修理店辩称,杨女士与赵先生2017年8月将车辆送至店内维修产生修理费1.1万余元,同年10月,赵先生称车辆有新的故障,且车辆上有抵押,希望修理店能帮忙处理,拆卸GPS。第二次维修完毕后,修理店联系不上赵先生。后杨女士与赵先生离婚,称车辆归其所有,但也拒绝支付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先生均未支付修理费的前提下,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由于店内停放位置有限,修理店只能将车辆开到他处另行寻找车位,因此产生违章记录与车辆保管费。修理店提出反诉,要求杨女士、赵先生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其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按每天10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和营业损失,若两人不能按期付款,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并对拍卖、变卖车辆所得价款在两原告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建立了名为修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实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范畴。审理中,法庭组织双方到车辆保管现场查勘,车辆已完成修理项目,赵先生也在单据上签字确认维修费1.1万余元,故杨女士、赵先生应支付相应修理费用。因此在杨女士、赵先生未支付车辆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店有权对维修完毕的车辆行使留置权。其次,修理店占有车辆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而非与杨女士、赵先生达成使用车辆的合意。杨女士、赵先生仅以车辆在修理店期间多次违章为由,主张修理店在实际使用车辆,不足为凭,故两原告要求修理店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最后,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承担按每日4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以上当事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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