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考场规定,要对考生的三证(准考证、身份证、疫情承诺书)检查核对,检查到郝某的时候,我发现他的样貌、年纪和准考证上的照片有较大差异,然后就报给了巡考,巡考上报区考试中心,核实了该名考生的信息。下午英语考试结束后,我们把郝某带到备考室,问了毕业学校、报考的专业、录取通知书的邮寄地址等问题,他一问三不知,于是向区考试中心汇报情况后报了警。”监考杨老师作为证人讲述了整个案发过程。
经查,真正的考生应为戴某,戴某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参加成人高考及后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通知他要参加2020年10月份的成人高考,但因其经常出差外地,可能无法赶回参加,培训机构招生负责人伍某答应找人代替他参加此次考试。
图说:聊天记录。静安区检察院供图
2020年10月19日,伍某想到因培训考试结缘的朋友——某集团公司的人事部经理王某,便打电话对王某讲有一名考生因在外地出差一时赶不回来参加10月24、25日的成人高考,能不能帮忙在他们公司找个小伙子替考?王某(另案处理)也是个“热心肠”,接完电话,便对下属郝某说了这事儿。郝某觉得替考也不是事儿,而且每天还有500元的好处费,便满口答应了下来。当天下午,伍某将和戴某那边说好的1000元替考费微信转给王某,王某直接转给了郝某。替考的事儿便这样敲定了下来。
然后,伍某帮戴某在网上办理了成人高考报名手续,向郝某发送了戴某的准考证并交代了替考事宜。戴某的身份证也直接快递寄给了郝某用于替考身份验证。经过此番操作,2020年10月24日,郝某拿着戴某的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代替已回上海且有条件参加考试的戴某参加了当天的成人高考,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场被抓获归案。
承办检察官认为,伍某伙同郝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戴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依法对伍某、郝某、戴某三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条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替考行为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毒化社会风气。“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而不立。”不仅每一位考生应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而且考场外的我们也应携手共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通讯员田娜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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