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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上海长宁法院发布10个典型民事案例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陈佳琳 屠瑜     编辑:赵菊玲     2021-09-28 19:58 | |

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王雨堃 实习生 陈佳琳 记者 屠瑜)9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小案大道理·司法正能量”十大民事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

本次集中发布的10个案例均为上海长宁法院近年审结生效的典型民事案例,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民法典》等法律适用及社会热点紧密相连,旨在通过法官更精准、更接地气的解读,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传递司法正能量。

图说:发布会现场 金文斌/摄

上海长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飞介绍,这些案例分别从宣扬诚实信用价值、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支持权利平等保护、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例如,在一起居住权纠纷中,父亲李某生病抱恙时与家庭成员协商,将夫妻名下两套房赠与儿子李某某,同时李某某作出将其中一套房屋十年内由继母陈某支配的承诺。李某过世后,该房屋由李某某夫妻居住,不久后李某某却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妻子,并以撤销赠与为由拒绝向继母陈某交付房屋。

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设了居住权章节,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或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受法律保护。该案虽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以前,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对陈某所作的承诺并不能简单认定为赠与,这一承诺的实质是家庭内部共同对两套房屋的产权归属和居住使用的安排,家庭成员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且该合同区别于纯获利益的赠与合同,不能适用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夫妻应按约将房屋交付陈某。

此外,案例还明确了非法侵入他人私有住宅承担损失后果、房屋买卖中介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需担责等,均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于权利的平等保护,宣示了权利为本的法治精神。“《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保护权利,目的在于实现人民福祉,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若不能平等保护权利,则公平正义无从谈起。”王飞解释。

除了发布会现场发放,案例手册还将通过覆盖全区的社区法官工作室陆续发放给各街镇、园区和司法所,让群众在家门口即可获得更加专业、鲜活的普法素材。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本次案例发布是上海长宁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为民、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未来,我们将继续坚定地保护善人善举,维护善良风俗和公共利益,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正义,依法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有更多向上、向善的正能量。”王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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