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向200余人放贷500万余元,两男子涉嫌非法经营罪获刑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赵菊玲     2021-11-24 19:54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顾家奇 记者 郭剑烽)向200余名客户累计出借资金500万余元,每笔借款收取300%至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经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4日,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分别判决高某、何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图说:庭审现场 静安区检察院供图(下同)

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正式将非法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入刑。据悉,本案系该意见实施以来上海首例非法放贷入刑案。

2021年3月起,高某、何某在上海租赁办公室后共同从事高利放贷业务。

经营过程中,高某注册了不同微信号,同时设立了多个微信群用于“业务宣传”。在微信群内,高某还会定期发送微信红包并发布广告用于招揽客户。

客户上门后会被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出示不动产证明等材料,而后高某、何某会和客户进一步商定贷款金额和还款利率及周期。为了逃避法律惩处,高某会要求借款人签署月利率仅为2%的借条作为保底存根,但以谈拢的口头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利率进行实际还款。

在签署纸质材料并达成口头协议后,高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现金放出高利贷,并在约定时间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收款,或者直接上门催收。

经查,2021年3月到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何某对外高利放贷,采用“广撒网”的方式,向不特定的200余名客户累计出借资金500万余元,这些人员既非两人亲友,也没有其他特定对象。高某、何某未设立小贷公司等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其出借资金系个人行为,两人不具有经营放贷资质。

虽然现场查获的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24%,但根据高某及借款客户的笔录,实际收取的利息远高于约定利率。根据高某记录的统计表和借款客户证言,已还款的客户实际向嫌疑人交纳300%至1300%的年利息,实际年息远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

根据《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根据《意见》第二条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可以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能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在此,检察官奉劝那些企图靠非法高利放贷牟利的人,非法高利放贷已入刑,切莫以身试法。此外,也提醒那些想通过非正规途径快速贷款拿钱的人员,有些钱看似来得快,但里面套路太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掉入各种金融陷阱,建议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