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小学生走进 少年法庭特有的U形法台,近距离感受法律的庄严和神圣。来源/网络
新民晚报讯 (首席记者 王蔚)随着世界上第一个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挂牌,我国的专门法院又多了一个种类。近日,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呼吁,专门法院序列中还应增添“少年法院”,以适应少年司法制度特殊性、专业性的要求。
按照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而究竟设立多少专门法院,法律并未规定,需要视社会发展情况而定。“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库克郡建立的少年法院,通常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犯合议庭’,后又更名为‘少年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法庭的创建者们希望采用不同于成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以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姚建龙说,此后,少年法庭模式在全国推广,在对少年法庭的评价中,其再犯预防的效果非常明显,例如,据一些省市法院统计,经过少年法庭审判的少年罪犯,重新犯罪的大约在5%以下,有的才2%左右,宣告缓刑的重新犯罪率在2%以下,绝大多数犯罪少年都被教育挽救过来。
那么,少年法庭为何要向少年法院发展呢?据姚建龙分析,现有的少年法庭均是设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财、物均由少年法庭所属的普通法院所掌控。在普通法院里,对于审判人员业绩的衡量,往往看办案的数量,但由于少年法庭工作的特殊性,少年案件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其工作很难以审理的案件数量来衡量。此外,由于少年审判人员职责范围与现有法官评价体系、法官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等,设置于普通法院之内的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无法保障这一群体的利益,因而,无可避免地会妨碍少年司法工作,也将损害少年司法制度的稳定与发展。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采用少年法庭设置于普通法院内的组织形式,会强化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类似性。
“建立少年法院必然大大提高少年司法制度的专业化,使少年司法制度更加符合少年、少年案件的特性要求。而且,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建立少年法院。”姚建龙认为,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四个方面:审判对象特殊、审判内容特殊、审判方式方法特殊、处理特殊。建立少年法院能充分发挥专业审判特色,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自身特点的需要,有利于培养专家型少年法官及其他有关司法人员,促进少年案件办理进一步专业化;未成年人案件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设立少年法院就能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适应少年自身的特点,对失足少年开展系统的帮教工作,还能全面、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总之,创立少年法院是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是由审判人员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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