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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上海托育服务工作“1+2”文件充分体现科学育儿思想

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任天宝     2018-04-28 1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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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视觉中国

  上海市今天公布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简称《设置标准》)等相关文件(下统称“‘1+2’文件”),探索通过构建长效机制,着力缓解托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并通过加强育儿指导,缓解婴幼儿家长的育儿焦虑,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以及对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与养育的关心和重视。上述“‘1+2’文件”提出的各项规定和举措中,科学育儿的思想得到了充分表达。

  重视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保育形式有两种,一是家庭,二是托育机构,“‘1+2’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家庭为主”,也就是说,家庭是3岁以下幼儿养育的主体,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科学的思路和态度。因为研究证明,儿童最初的情感发展将关系到以后多方面的发展,即早期建立了安全依恋的孩子,今后就能形成积极的人际关系,有助于良好的社会性发展。在接触任何新环境时,从小建立了安全依恋感的孩子,往往能够更加大胆而自信地面对,并且积极探索,从而有助于认知能力的发展。而安全依恋形成的关键期正是出生6个月到3岁,熟悉的生长环境和稳定而亲近的照料者是形成安全依恋的关键,这就意味着家庭育儿的重要性。所以,建议婴幼儿(尤其2岁以前)的家长,应当尽可能创造条件在家育儿。由此,《指导意见》针对家庭育儿的指导给予了高度重视,提出要“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队伍的建设”,重视科学育儿指导的研究,编制育儿指导的培训教材和课程方案等等。事实上,近十多年来,上海在家庭的育儿指导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了一支较强的育儿指导队伍,相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会对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提升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根据3岁以下幼儿的年龄特点,《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婴幼儿年龄小,生活照料的任务更重要,应该“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和照护工作放在首位”,同时要注重幼儿的整体发展,也就是说,促进幼儿身心发展的教育要渗透在养育照料的过程中,而不是脱离幼儿的生活进行专门的早期训练。在活动组织方式上,一是强调了游戏对促进发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为投放“数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这是因为婴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特点,就是直接感知,亲身体验与动手操作,对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说教是起不了任何作用的;二是强调人际互动对促进发展的重要性,由于年龄越小个体差异越大,对其发展的促进和指导,更应该因人而异,所以《管理办法》要求保育人员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地进行互动交流,不主张进行集体教学,这也是科学育儿的重要体现。

  彰显托育工作的专业性

  0-3岁是人生的奠基阶段,研究证明,早期经验影响未来发展。为了能够使托育机构做到科学育儿,《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不仅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入职要求进行了规定,育婴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这是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学习与育儿实践科学性的保障,除了上岗前的培训以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从业人员入职以后每年必修不少于72学时的专业培训,从而指出了这一职业的专业内涵,从业人员并非一般意义的“保姆”。要在育儿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育儿水平,就需要不断学习,因为能否根据婴幼儿发展的规律、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来开展教养活动,是科学育儿质量的体现,这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带着问题进行持续学习。

  顺应托幼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在当前面临生育高峰和学前教育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必须首先满足3-6岁儿童的入园需求。同时,《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坚持托幼一体化的发展方向,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而这些托班的教育专业性将对整个托育机构的育儿是一种示范和引领。托班教育的实践研究,也将为学前教育资源逐步丰富以后的托幼一体化工作奠定基础。

   华爱华(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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