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视觉中国
新民晚报讯(记者 陆梓华 王蔚)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具体受理申报和初核工作,并于2018年9月接受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每年4月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每年5月初,对同意举办的竞赛,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图说:教育部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此外,《管理办法》还做出以下规定;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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