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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实施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引热议 挥动“戒尺”尚需考量情与法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王蔚 郜阳     作者:王蔚 郜阳     编辑:任天宝     2019-12-06 17: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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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日前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征求意见稿在全社会引起热烈反响,把戒尺交到教师手里,他们真敢挥动吗?又有谁来监督教师手中的戒尺不乱“打”呢?教师动用惩戒权的法律困境还有哪些?欲让教师能真正行使好惩戒权,还有哪些“关隘”要迈过?

  家长关

  家校需理解和配合

  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是,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还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的一片用心不予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

  因此,有教育界人士提出,赋予教师惩戒权,首先要让家长想清楚、想明白其意义所在,求和家校配合的最大公约数。在杭州崇文实验学校校长俞国娣看来,教育和孩子成长都有自身规律,家长理想中的孩子成长线可能是直线上升式,可现实却是曲折的螺旋线。她直言,家长护短,或者说是家长“爱面子”,这或是执行中遇到的最大挑战之一。面临“惩戒”时,有的家长会认为学校“小题大做”。“我们遇到过少数‘欺凌者’的家庭对孩子的行为并没有完全了解,对老师的惩戒建议也并不能真心接受。这样的家长对孩子行为纠偏带来了阻力。”俞国娣表示,“不受家长支持的惩戒是‘缺钙’的惩戒。如果家长不改变,只会让孩子轻视来自老师的合理惩戒。”不过俞校长也提出,还有部分家长“用力过度”,他们认同老师的建议,却采用打骂方式“配合”,造成的结果是孩子的行为不但没有转变,反而变得越来越暴力。因此,如何让惩戒有效果,形成家校合力,也需要家校共同探索。

  还有一个常见的现象。有的家长看似十分配合、支持教师的工作,会对教师拍着胸脯说:“我们孩子不听话,调皮捣蛋了,你随便打、随便骂,不要紧的,就当是自己的孩子。”对此,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锋说,此话不能太信以为真或照此办理,什么叫“随便”?是不是就是“任意”?教师如果真打了真骂了,家长肯定是要来兴师问罪的。还有,什么样的行为才到了可以“随便打、随便骂”程度,家长和教师的认识也是会有差异的,教师没必要去冒这个法律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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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关

  有些规定反束手脚

  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各方聚焦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戒尺的“尺度”,有些尚没有精确的细则,以至于教师很难准确掌握。

  俞国娣说,惩戒是在原本教师所拥有的教育权力之内的,而非新出现的。她将学校育人工作与新规“第六条(一般惩戒)”作了对比后发现,除了“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以外,学校已经在使用了。她坦言,需要对“教育惩戒”有细化,使教师对教育惩戒有更准确的认识,对教育惩戒和体罚之间的不同有清晰的界定和区分,要明确惩戒的度、形式等操作细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束缚手脚”,避免行为失当。

  杭州丰潭中学副校长李浩则提出,对学生实施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落实情况引人关注。“这两类惩戒中往往需要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出决策,并且争取家长的支持和理解。”他说,“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把握怎样的尺度,我觉得是值得讨论和补充的。”李浩认为,教育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如果在政策保障下比较合理科学地对形式研判,那么承担具体工作的教师就不会“束手束脚”。

  上海市静安区闸北第一中心小学校长蔡喆炯说,现在征求意见稿里还有不少模棱两可的表述,还有自相矛盾的规定,这都会给将来惩戒权有真正有效落地带来困境。比如,一般惩戒方式中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的规定,什么是“适当增加”,拿罚学生跑步、做俯卧撑来说,跑多少、做几次算是增加了?如何判定“超量”,这都是可以由教师随意裁量的。如果能像“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这个具体严谨就好了,这条惩戒措施,对方式、时间、地点都有明确规定,便于教师掌握执行。还比如,较重惩戒方式中规定“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这也是难事,什么是“专门教育场所”,是否还要专门配备看护教师?隔离多长时间?万一学生在其中出现意外怎么办?尤其是对于小学生,这样的隔离反省是否真有必要?

  立法关

  相关法律亟待补齐

  上位法不明确,有的还缺乏相关法律支撑,这也是教师运用惩戒权时可能遭遇的掣肘。

  现在法学界比较倾向于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惩戒权是一项国家公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惩戒的基本含义是“处罚以警戒”,是惩戒者对被惩戒者可实施直接强制力。但是,在我国宪法和各类国家机构组织法上,找不到将一项权力直接赋予公民个人行使的立法依据,法律一般禁止一个公民以个人名义径直对其他公民实施惩戒。有专家表示,教师所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根本上是教师的谋生方式,并非公务行为,根本上无赋予行政权力之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从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义务之宪法规定来看,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能享有只能是“权利”,而不能是权力,师生只能是人格地位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上海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法学教授芦琦提出,教师可以惩戒学生,这个“法定职权”到底是教师的权利还是权力,这是亟待厘清的法律问题。

  此外,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教师具有惩戒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教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指导权和学校对于学生的处分权。《义务教育法》又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明确将体罚这种极端的管理学生的形式单独提出予以禁止,但并未禁止教师使用其他惩戒形式。因此,目前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说法只能是推定,或者说,“惩戒权”并无上位法律依据。

  程序关

  救济途径需要规范

  教师实施惩戒权的路径如何合规、合法,这也是不容回避的一个大问题。从行政法规的法理角度来看,有行政措施就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救济途径,有的还需要设定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用余锋的话说,未成年的中小学生永远是“弱势群体”。因此,对于弱势一方的学生,教师挥动戒尺必须慎之又慎。

  熊丙奇提出,在细化落实“惩戒权”的过程中,需要学校依法进行,制订详细的章程。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订,要把章程作为校内行政性文件,将“惩戒权”落实在学校章程中,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

  虽然,教育部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教育部还做出了指导监督意见,即“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但是,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教授徐光兴则认为,一般惩戒中的“点名批评”本来就是正常的教育手段,变成惩戒后,就有复议、审核、投诉等,反而对教师的教育行为会造成很大困扰。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余雅风告诉记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高校普遍设立,中小学校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要求,规模通常不大,很多学校并无相关组织。学生申诉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需要各地各校的探索。

  熊丙奇进一步建议,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更详细的惩戒划分,比如第一次违反校纪校规,对应口头批评,第二次违反,予以警告,第三次则罚站一节课,更严重的话可以监督他们加强运动锻炼。规定越详细,老师对惩戒的担忧就会越小,老师和家长对惩戒的共识也会更加一致。

  新民晚报记者 王蔚 郜阳

  【记者手记】

  惩戒需要“专业性”

  “小学生要哄,中学生要严,大学生要骂。”这是教育圈里流行的一句话,意思是小学生年幼,哪怕犯错也要哄着,多给笑脸;中学生似懂非懂,可塑性强,对于缺点错误要严抓严管;大学生是成年人,人长大了,脸皮也厚了,骂两句没啥关系。虽然这都是玩笑话,但折射的却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不同教育方式。同样,现在要对中小学生动用惩戒权了,也应该因人而异,因人施策。

  很欣赏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专委会秘书长秦德英老师的做法。中职生里调皮的人蛮多的,学业、行为规范甚至心理上有问题的人也非个别,照理说是“被惩戒”的主要学生群体。但秦老师却不太认同动辄惩戒,认为还有许多教育方法可以选用。比如,有学生破坏公物,除了必要的赔偿,是否还可以考虑让他把损坏的东西修理好?这既是一种劳动惩罚,也是在培养他的动手能力,是让他在劳动中学会珍惜财物。还比如,谁破坏了集体荣誉,就让他们去做志愿服务,通过为他人服务,弥补自己对集体的伤害。这样的“惩罚”或许更积极,也是在潜移默化中达到教育的目的,比单纯地罚跑步、罚站、隔离反省等更顾及高中生的“面子”。“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有时也需要冷处理,让他们自己先静一静,想一想,不要立即付诸惩戒手段。”她说。

  事实上,惩戒只是手段,绝对不能弄成是教育的目的。正如杭州丰潭中学副校长李浩所说,教师的惩戒权要有“专业性质”,这样就能减少家校矛盾、师生矛盾。什么叫“专业性质”?说到底,惩戒也是教育,是需要艺术性的。

  新民晚报记者 王蔚 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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