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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规:每位教师10年内必须有流动记录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陆梓华     作者:陆梓华     编辑:钱文婷     2021-01-14 12: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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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报讯(首席记者 陆梓华)今后,在上海,每位教师10年内须有规定的流动记录。新评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低于20%左右的人员流动到乡村学校或初中强校工程实验学校支教3年。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教委获悉,市教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促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优化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提供制度保障,整体提升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

  文件要求,各区应以学生发展为根本,盘活编制管理、岗位设置、任用、绩效分配等资源,致力于构建一个激发学校活力、促进均衡发展、赋能质量提升的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支持系统,包括统筹使用事业编制资源、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优化引进和招聘制度、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完善交流轮岗制度、逐步建立退出机制、优化学校绩效分配制度八大任务。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各区要采取绝对流动和相对稳定的举措,明确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每位教师10年内须有规定的流动记录。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村学校支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

  上海将健全骨干教师流动“蓄水池”机制,重点推进乡村学校、初中强校工程实验校校长教师资源的统筹均衡配置。新评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低于20%左右的人员流动到乡村学校或初中强校工程实验学校支教3年。将学区、集团内1-2年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作为提任校级干部的重要因素。同学段学区、集团每年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达到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20%,跨学段学区、集团每年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5%,流动时间不得低于2年,其中骨干教师比例均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三到五年内,通过骨干教师流动、培养等多种方式,确保每所小学至少有1-2名高级教师、每所初中高级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每所高中都有1名正高级教师。

  为确保稳步推进实施,确保规范有序,将首先在2—3个区试点,逐年推进,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全面实施。

  据悉,上海的教师流动工作已有了很好的基础,从市级层面,2013年本首次开展特级校长流动以来,逐步将流动范围扩大到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至今已有151名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参与流动工作。从区域层面,各区也积极推进,2019年共有8437名教师参与流动,约占教师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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