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专业的事委托给专业机构去做是合理的,但不能“一托了之”,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考核之职责。
前不久,我因工作关系了解到一件事:在某小区,有部分居民对域内绿化养护、卫生管理颇有意见,于是向所在物业公司反映,得到回答是,不归他们管。居民们对此感到奇怪,小区绿化卫生本就属物业职责范围,怎么说“不归他们管”呢?物业公司给出的理由为,现在服务外包出去了,交第三方处置。
一个第三方,就把居民打发了。这不是一句托辞吗?
“第三方”,近年来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多有提及。主要是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探索,尝试把一些公共事务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去做。这种购买服务方式,其本意是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机构去做,从而提升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在社会管理实践中,有关部门通过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有了不少成功实例,这也佐证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然而,如何在实践中利用这种做法,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还需要承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花大力气去细化、完善。
据了解,此举在操作过程中,有关部门或单位均与“第三方”以契约形式确定责任条款,合同中明白无误写有“服务委托方”有协调、监督、考核之职责,督促“承接第三方”保质保量落实各项任务与要求等等。可是,个别“委托方”在签约后,就自认“万事大吉”“全是第三方的活”不关我事了,自此“两手一摊”“放飞心情”。这种失职行为有违项目实施之本意,也使良好初衷蒙上“阴影”。如此这般,岂能不叫老百姓有意见?
作为“第三方”,既然已经接下这摊活,理应信守当初承诺,切实担起所负之责。以自己职业操守和专业力量,在管理上更精细化,在服务中更贴近老百姓,有效完成合同赋予项目,对各方有个满意交代。岂能在“接活”时积极主动、说得“花好稻好”,“做活”时却疲软懒散、干得马马虎虎?
可以这么讲,不管哪种模式,对老百姓来说,服务没有“第三方”,能解决问题、让人放心就好。我真切希望,以后少听见或听不见这样托辞,听到更多的是百姓心底由衷发出的笑声。(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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