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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看边聊|说说地铁流动广告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殷骏     编辑:钱卫     2019-05-05 16:20 | |

  在地铁里散发广告的行为既不文明,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地铁流动广告发放行为具有诸多危害。首先,存在安全隐患,高处广告掉落容易砸到乘客,或者伤到眼睛,吹落的广告被踩到容易导致乘客滑倒;其次,污染、破坏了车厢环境,尤其是雨雪天气车厢内外地面湿脏,广告纸张被踩踏后,会造成车厢环境进一步恶化,增加了地铁运维成本;再次,大量的广告用纸遭到丢弃,不利于绿色发展;最后,乘客为制止违法行为,常与广告发放者发生语言甚至肢体冲突,破坏了车厢秩序。

  包括地铁运营方在内的相关部门对于治理地铁流动广告行为一直高度重视。然而,目前地铁车厢流动广告发放行为的整治成效不彰,现有整治方式大多着重于事发当时对广告发放者的教育和处罚,因地铁广告投放为自由职业,整治期一过又会前赴后继、死灰复燃,尚缺乏长效治理机制,难以取得根治效果。同时,对个别发放者处以拘留等处罚,可能反而造成当事人破罐破摔的恶性循环,不利于车厢安全和秩序。如此下去,不利于上海建设全球卓越城市,更会对上海长期高质量承办进博会造成不利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应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处理机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是事前明令禁止、重点查验。

  一是在地铁站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明令禁止地铁(车厢)流动广告发放行为,并公示实施该行为将受到的惩处后果。二是将流动广告发放用纸制品列为站内(包括车厢)内禁止发放物品,在进站安检时对疑似流动广告用纸进行重点确认,一经查实,对携带人予以口头提醒和劝告。

  其次是事中立体对处。

  一是采集被查获者的个人信用信息备用,对于在一段时间内或累计多次被查获者,可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与此同时,现有的最高可对发放者处以行政拘留3-7日的处罚措施应继续维持。二是重点应加大对广告发放行为的委托方以及广告经营者等地铁流动广告发放供应链的上游结点方的处罚力度,对于广告委托方与广告发放经营者之间未订立地铁发放书面协议的,应认定委托方为主要责任方,可对其法人代表处以罚金、拘留等;对于两者之间已订立书面委托发放协议的,应对广告发放经营者法人代表处以罚金拘留等处罚。三是建议申通公司建立地铁流动广告发放行为举报平台,并申请对举报乘客的定位功能,便于乘客随时举报,尽快查处,降低巡查成本,提升查处效率。

  最后是事后警钟长鸣。

  一是可以将处罚结果在车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二是利用举报平台所收集、沉淀的流动广告发放大数据,加强对广告发放高发区域进行重点防范、巡查,令投放者从不敢投放到不能投放,最终达致不想投放。(殷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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