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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安全畅通亟需法律保障! 市人大代表视察铁路外部环境推动铁路安全地方立法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吕倩雯     2018-11-16 19:06 | |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消除高铁沿线监管盲区,今天上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路上海集团公司和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共同举行维护高铁沿线安全“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15位市人大代表视察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旨在推动铁路安全地方立法,强化法治思维,分清法律责任,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解决铁路安全隐患。

图说:“检察开放日“座谈会现场。郭剑烽 摄

守好高铁运营生命线

为进一步消除高铁沿线安全隐患,守好高铁运营生命线,三分院自2016年底,就开始部署分属在江、浙、沪、皖三省一市的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徐州五个基层铁路检察院,开展了“维护高铁沿线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该活动得到高检院、各省(市)检察院、地方党委政府、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的高度重视,在一市三省3000 多公里的高铁沿线,上海铁检机关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上海铁路公安局以及沿线地方检察院及政府监管部门同心协力,对排查出的数百处高铁沿线安全隐患点监督整改。

图说:市人大代表们今天乘坐往返昆山高铁实地视察铁路沿线。市检三分院供图

三分院首先做实了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检察机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企业的协调联席机制作用,实现铁路安全执法信息深度对接,监管职能协作互补,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维护铁路安全齐抓共治的新局面。其次,推广“清洁移交”的经验做法。细化监督模式,从建设源头、交付验收、运行管理三阶段入手,以机制建设、隐患排查、隐患整治三方面为抓手,开展与铁路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的检企共建活动,督促在建铁路实现“清洁移交”,积极探索从源头消除各类隐患的全方位监督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协调。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落实检察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认真梳理专项活动中发现的线索,借力地方专项活动,主动向党委汇报、与政府沟通。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公益诉讼等方式,妥善加以解决,促进依法行政,树立法治政府形象,树立党委、政府权威。此外,探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形势下区域联合共治。发挥三分院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制度优势和职能作用,努力为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提供更多优质检察产品。推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的地方层面立法在上海落地,并由此形成示范引领的效果,带动长三角地区铁路安全立法的区域化发展,从法治层面维护长三角地区高铁运行安全。

图说:市人大代表们今天乘坐往返昆山高铁实地视察铁路沿线。市检三分院供图

推进高铁沿线安全地方立法

三分院等经调研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构建了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就目前而言,“一法两条例”不能完全满足高速铁路迅速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为例,首先,执法主体不明确容易造成实践中相关主体的互相推诿。比如第9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图说:代表们观看高铁沿线安全隐患相关视频。郭剑烽 摄

其次,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比如第31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该条文笼统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建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予以拆除,但建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标准是什么,由哪个部门负责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哪个部门负责拆除等并不明确。而条文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无相关规定予以细化。

同时,监管手段缺乏强制性,个别条款甚至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实施起来缺乏强制作用。比如第44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条例有关禁止性的规定不够全面。比如,缺乏与铁路线路平行的一定范围内河道禁止采砂、淘金的规定;缺少禁止在上跨铁路的公路桥梁、人行天桥等上跨建筑物外挂设施设备,严禁在桥梁防护网外私拉乱搭排水管、光纤电缆、电力电缆等附属物,防止管线掉落烧损接触网线索等规定;缺少对无人机、民用航空器的禁止性条款与安全距离的规定等等。

在“一法两条例”不能满足高铁安全管理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法规、规章亟待配套实施。2014年起,河北、云南、贵州、湖北等省相继出台了(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对铁路法律体系进行了丰富和完善。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把推进高铁安全防护工程作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督办项目。目前,上海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尚未列入立法议程。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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