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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随笔丨消除植入式药品广告的监管“盲点”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郁晶陶     编辑:郁晶陶     2018-04-20 13:38 | |

2015年起实施的新《广告法》,对药品广告作出了严格规定。饶是如此,依然有一些药品企业屡屡“犯禁”。去年12月,某滴眼液的产品疗效遭到质疑,其广告内容也受到广泛的批评,而某药酒广告近10年内被通报违法2000多次,也让人咋舌。

这些“明示身份”的广告问题不少,还有一类广告,隐蔽性强,监管起来难度更高。据新华社报道,药品广告如今成为热播影视剧中的“熟脸”。根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有数十部剧目有药品广告植入,涉及多个品牌。在这些影视剧中,投放植入广告的药品相关禁忌均未显著标明。

对一些企业来说,植入式广告不仅有“潜移默化”的优点,还有额外的“好处”,那就是规避《广告法》的严格规定。《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接受审查;不得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等禁止性内容;广告内容不得与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植入式药品广告的前置审批有没有?针对内容的严格限制得没得到遵守?恐怕都不容乐观。

植入式药品广告的现状,说明目前的立法和监管均存在“盲点”。首先,虽说按照《广告法》第二条,“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植入式广告也必须遵守《广告法》,但《广告法》并没有对植入式广告或植入式药品广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次,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确实对监管提出了难题,监管责任、识别标准、规制方法,都需要厘清和完善。但不管怎样,监管的“盲点”必须消除。尤其是植入式药品广告,如果放任其成为监管的“漏网之鱼”,法律的权威性就打了折扣,在广告传播范围内的观众也面临着潜在的被误导风险。换种“活法”就能绕开法律规定?不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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