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评论 > 正文

新民快评丨长期辱骂学生,被赶出教师队伍够吗?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纪玉     编辑:吕倩雯     2019-07-15 14:15 | |

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初一年级的婷婷(化名)因成绩较差频遭班主任王某辱骂,她在20天内录下一百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昨天晚间,商洛市商州区科教体局公布处理结果:给予王某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事的其他相关管理、监督人员,待区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将依纪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图片来源:东方IC

录音中,这名老师说的话早已不是正常的管教或惩戒,而是充满了人身攻击和羞辱,甚至不乏脏话:“下学期你不要来了,你要来了,我把你捏死在教室里”、“你贱不贱,你自己丢不丢人,你像个死人一样坐在教室里”……还诱导全班同学对婷婷人格侮辱。婷婷在视频采访中称,从晨读到晚自习,只要是王某的课,他就会骂她,并且不让其他同学接触婷婷。

据媒体报道,婷婷半年前转学到商丹高新学校后不久,就因成绩不好频繁遭王某辱骂,其家属曾在4月底与校方沟通,但事态没有得到遏制。6月中旬,婷婷开始录音取证。长期被这样辱骂,就算是成年人也受不了,更不要说婷婷只是个初一学生。老师对学生可以批评管教,但不等于可以谩骂侮辱。王某不仅自己辱骂婷婷,还诱导其他学生侮辱、孤立她,不只是加深了对婷婷的伤害,也可能扭曲其他学生的价值观。其行为已经踏破底线,被赶出教师队伍实属咎由自取。他对其他学生有没有过类似行为,也值得追查。

长期辱骂学生,恐怕不只是违背师德师风。有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在民法上也属于侵权行为,学生方面可以民事侵权为由向其索赔。此外,这种行为应不应该进一步追究责任,尤其是否应追究刑责,也受到较多讨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王某行为的处理是“到此为止”还是会有进一步追责,当地有关部门应有所回应。

王某辱骂学生的行为不是偶尔发生,而是长期存在,且学生家属还就此与校方沟通过,那么校方是否有过调查和处理?辱骂学生可怕,要是长期辱骂学生还没人管,那就更加可怕了。在面对媒体采访时,学校政教处的两名工作人员竟然轻描淡写地回应,老师是“因为爱孩子”,“他的出发点是好的,心是好的,是为了激发刺激这个孩子”,甚至认为,“家长在不能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的情况下,促使孩子和老师去搞对抗,这也是一种教育的悲哀”。对校方及相关人员应追究何种责任,也需要及早公布处理结果。

纪玉/文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