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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快评丨“靓号”转网遇“20年合约”阻碍,运营商应亮一亮依据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纪玉     编辑:赵菊玲     2020-01-02 15:48 | |

当“靓号”遇上携号转网,很可能碰到“违约金”这道阻碍。

据媒体报道,河北联通用户李先生在营业厅办理携号转网时,被告知其尾号66的号码属于优质号码(靓号),需要按照20年的“合约期”缴纳剩余15年的违约金,才能办理转网。李先生要求公开“20年合约期”的相关合同文件,联通客服称24小时内答复,一天后却未能提供。

图片来源:东方IC

无独有偶,河北电信用户魏女士在办理转网时,因号码是“靓号”,被要求按照20年合约期支付3万多元违约金。电信方面也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表示,将对此展开调查。此外,河北移动也有用户向媒体反映,自己最低消费8元的号码被认定为“靓号”,因20年还没到,想要转网需赔付剩下时间的违约金。

运营商所谓的“靓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争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禁止收取选号费,但运营商为“靓号”设定的预存话费、最低消费、承诺消费期等方式,实际上就是提高了部分号码的消费门槛,有变相收取选号费之嫌。当然,也有看法认为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运营商事先明确规则、未强迫用户接受就行。

携号转网的全面推广,又给“靓号”带来了新问题。对于运营商来说,显然不想让“靓号”资源白白流失,但收取基于“20年合约期”的违约金,依据在哪里呢?规定“20年合约期”的协议在哪里呢?运营商方面何不亮一亮?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而另一方面,三大运营商发布的细则要求,携号转网需满足“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的条件。

如果用户选定号码时签订的协议,有明确约定在网期限和违约条款,那么可以按协议来。当然,协议本身应该公平合理。但是,如果协议未明确,或是用户和运营商在条款理解上有分歧怎么办呢?像上文提到的河北电信用户魏女士,她认为当初约定的协议期为两年,营业厅工作人员却告知这个“协议期”只是预存话费的期限、并非在网期限,让她大感不解。运营商在未与用户协商、也拿不出相关依据的情况下,规定“20年合约期”以及违约金数额,似乎有些自说自话,难怪有人指其为“霸王条款”。

说到底,“靓号”也只是一个普通号码,运营商并没有在“靓号”身上投入额外成本,却以“靓号”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这是为人诟病的地方。同时,对“靓号”确实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使部分号码的“身价”不同。运营商的“靓号”产品,不应再处于灰色地带,对其是否合规,应有所厘清。对这部分号码的携号转网规则,也要在尊重用户权益和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纪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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