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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上海市上调社会救助标准 低保标准提高到1070元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鲁哲     作者:鲁哲     编辑:黄佳琪     2018-03-26 17:12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鲁哲)记者26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上海市将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标准(收入豁免标准)、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具体如下:

■ 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幅10.31%。

■ 调整提高特殊救济对象补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和司法老残3类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8类对象,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按照低保标准的增幅10.31%同步增长,增长幅度每人每月在170元至410元不等。

■ 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 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 调整提高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完善分类救助政策,考虑到有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保家庭的教育支出及未成年人成长的营养需求,对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将其救助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为每人每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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