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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政立法提交审议 对家政人员、雇主、机构三方权利义务均作出规定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鲁哲     作者:鲁哲     编辑:黄佳琪     2019-09-25 09:05 | |

我国35.6%的家庭有老年人照料需求,18.2%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照料需求,30.4%的家庭有双重照料需求。上海目前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上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目前已突破50万人,其中95%为外地来沪人员。24日,《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这也是首部省级家政领域的地方立法。

雇主们常常抱怨保姆难找,请不到、请不好、不放心,说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很多人心有余悸;而家政服务人员也有抱怨,雇主难伺候,甚至有过分的要求……此次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规定。

图片来源:东方IC

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有休息的权利。

《条例(草案)》同时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用户披露本人的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家政服务合同和家政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服务。家政服务人员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不得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家政用户有权查验证件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了用户的权利义务。用户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机构如报送虚假信息最高拟罚10万

对于家政中介机构,第十八条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

《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强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家政服务机构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的,经查明属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市商务委主任华源表示,《条例(草案)》起草遵循的思路是,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坚持赋能促发展和监管促规范的立法定位,着力推动家政服务业长远发展。

近年来,上海市探索推进备案管理、持证上门服务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条例(草案)》规定,开展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归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实行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服务,在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由家政机构发放上门证,开展持证上门服务。

另外,《条例(草案)》明确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家政服务人员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岗位要求。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的,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给予体检费用支持。

《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明确,上海市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职工集体宿舍。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上海市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集体租赁公租房。家政服务人员自行租赁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第三十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符合上海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新民晚报记者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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