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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保护范围!上海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新规获通过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作者:屠瑜     编辑:黄佳琪     2019-09-27 09:34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屠瑜)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共15条,聚焦“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措施、促进活化利用”四个重点问题作出修改,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和“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注重城市功能完善与品质提升。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对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保护的要求,修改决定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

图说:位于复兴西路62号的百年建筑“修道院公寓”。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刘歆 摄

扩大保护范围,从严保护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将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在决定第二条中明确历史风貌区是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统称。这样修改以后,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两个组成部分。

条例新增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相关保护规划的效力和具体内容等规定,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为进一步严格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为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积极履行修缮义务,一方面新增履行修缮义务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的规定;另一方面新增对未履行相应修缮义务的情形,相关部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的规定。

保护和利用互相促进

活化利用是新增加的原则要求。修改决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市房管局副局长冷玉英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海的优秀历史建筑要保护好,也要利用好,通过保护促进利用,通过利用促进保护,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我们的优秀历史建筑,要在优化使用中发挥它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希望能够保护和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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