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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骏资管被驳回,首例涉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案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结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宋宁华     作者:宋宁华     编辑:赵菊玲     2020-01-21 09:40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郑倩)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向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索赔投资损失617万余元。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上海德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骏资管公司”)诉被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财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涉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也是全国首例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涉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图说:庭审现场。陈伟 摄

上市公司受处罚

2015年8月,德骏资管公司与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以其管理的德骏资产管理—中国纳斯达克—新三板2期基金向新绿公司投资630.3159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新绿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兴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海通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报告》,新绿公司于2015年11月获新三板市场挂牌许可。2016年6月,新绿公司更换中兴财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同年,新绿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新绿公司采取责任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年4月18日,德骏资管公司卖出新绿公司股票,得款185406.16元。2019年6月11日,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新绿公司存在披露文件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信息等数项违法事实。德骏资管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兴华所、中兴财所和海通证券公司连带赔偿投资损失617万余元。

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认为,兴华所、中兴财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给原告造成损失,海通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尽到持续督导责任,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辩称,三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失均无因果关系。中兴财所还认为,本案作为新三板市场上发生的虚假陈述纠纷,不适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因此,三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新三板市场能否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投资行为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审计、督导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三板市场属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所称的证券市场,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应综合考量新三板市场特性及案件具体事实。新绿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股权投资行为早于新绿公司新三板挂牌时间,不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关于诱多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主张对本案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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