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市政厅 > 正文

“非现场执法”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姚丽萍     作者:姚丽萍     编辑:包雍尔     2021-10-28 10:43 | |

新民晚报讯 (首席记者  姚丽萍)数字时代,提高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非现场执法”将成常态。那么,监控设备取证条件下,个人信息数据如何保护?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和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并行不悖。

保护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什么是"非现场执法"?就是数字时代特有的执法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 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

立法审议中,一个共识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要特别注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为此,本规定第12条明确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置指定处理窗口,采取信息化等方式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同时,第15条明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短信告知或者语音电话等方式进行劝阻教育,责令及时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处罚 。

做好“内控”防止信息泄露

非现场执法,利用监控设备取证,对执法部门的信息数据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处理好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尤其要加强执法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和内控,防止信息泄露——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不得违法采集自然人的行踪轨迹、生物识别等敏感个人信息;制定信息数据保护规范,建立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和信息数据查询制度,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加强信息数据安全保护。

◆第16条明确,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商业秘 密,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