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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述评 | 学校只是有限服务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王蔚     作者:王蔚     编辑:吕倩雯     2018-04-02 13:42 | |

孙绍波/画

王蔚/文

说学校是个服务单位,现在几乎没什么人会质疑;而要说学校只提供“有限服务”,恐怕就会招来疑问。但是,自从现代意义的学校制度建立起,学校就是一个为受教育者提供有限服务的场所。近来,各地围绕创新和扩大教育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展开了广泛议论。

其一,我国教育法对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了六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其二,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教育法规定了五条:(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无论是对学校的义务规定还是对学生的权利主张,均可以看出不涉及教育的全方位、全场合和全时段,其“有限”大致是限定在学校教育教学范畴之内,并作适当和必要的延伸,但绝不是“无边无际”的。

今天之所以要拾起这个学校“有限服务”的话题,是因为新学期开学后,上海有两件大事深得民心,但也存在科学诠释的必要。一件事是市公安局和市教委联合推出了覆盖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公共安全教育教学补充读本,向广大青少年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和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技巧。另一件事是本市将进一步做好小学生放学后的看护服务工作,将其打造成为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居民享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市教委特别提出,对放学后的看护服务,要遵循家长申请、学校审核、统筹安排、有限服务的原则。

印象中,在上海教育行政部门既往的政策表述中,类似“有限服务”的提法极为罕见,甚至说是开先例的。这就是说,像放学后看护这样的好事情,大体上可以理解为是学校工作的自觉延伸,而并非法定的“规定动作”。这在市教委的政策中也是很明确的,小学放学后看护公益服务内容以保障学生安全为主,学校在看护服务时间内可安排做作业、自习、游戏和课外阅读等活动,但不得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不得进行集体补课或举办各种兴趣班,服务时间一般为放学后到17时止。

将“有限服务”写进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之中,于法于理皆有据。有限服务的同义词即有限责任,就是说,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的有限责任,并非穷尽一切教育之责。换句话说,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权利主张,也应当是有限的,过度维权至少是对教育的误解,也不利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运作。

说到教育的过度维权,这也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教育问题”。例如,投诉班级的座位安排、投诉老师批评学生的语气不够和蔼,甚至还有全班家长集体投诉要求将教体育的班主任换成教语数外的。有一年高考,记者在考场外惊讶地遇到一群家长,呼吁警察将旁边大楼里居民养的一只鸟弄走,因为鸟“会发出叫声”,事实上,考场大楼离居民楼有八丈之远。

再回到上海新推出的安全教育全覆盖和小学放学后看护这两件事情上。其实,安全教育和课余看护的真正责任主体是在家庭。试想,孩子接触水电燃气和交通、交友等安全隐患的几率,肯定是在家庭和社会上要远远大于在学校里。同样,放学后的看护,学校只是协助方,下午三点多钟就背着书包高高兴兴地回家,“古今中外”都如此。在学校里关得时间太长,也并非好事情。当然,家长有困难,学校伸援手,也是情理之中的,只是不能本末倒置。

由“有限服务”展开,公立学校提供的也只是“基本服务”,是基于公平的“均等服务”。日前,在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有两条是需要认真研读的,一是“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二是“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学校没有快慢班,不搞特长生招生,所释放的办学价值观颇值得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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