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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述评|小区善治求取最大公约数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姚丽萍     作者:姚丽萍     编辑:黄佳琪     2018-07-25 13:14 | |

孙绍波/画

姚丽萍/文

老实说,特朗普不招人待见,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人老想着一家独赢,其实呢,零和博弈,没有赢家。

家国天下,都是一个道理——零和博弈,不明智,世界不需要它,小区也不需要它。小区善治,需要足以求取最大公约数、平衡各方、好用管用的法定规范。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当房产成为多数人最大的不动产,修法事关物权,大家自然期盼能有高质量的制度供给,解决当前小区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制度供给,要高质量,一些曾经模糊或者似是而非的观念,须先澄清。迄今,《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居委会工作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搭建起了基层治理的整体法治框架。但遗憾的是,一段时间里,曾有一种错误的观点流行——住房商品化了,小区事务就是业主自己的事。结果,泛市场化、泛民主化的管理思路让不少小区几近失控,业主和业委会、业主和物业公司、业委会内部各种矛盾频发。

矛盾频发,怎么办?零和博弈?争吵,上访,诉讼,折腾来折腾去,小区恐怕不会好。与其这么事后闹腾,不如大家先把规则搞清楚了,修法,就是一次重新明确规则的机会。

一个小区,物业公司是受聘来提供专业服务的“管家”。“管家”只要够专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即便不能为小区品质升级加分,起码也不会减分。

事实上,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的素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秩序和品质,业委会也是小区矛盾的焦点所在。立法调研显示,目前申城有业主委员会9000多个,运作较为规范的占15%,矛盾突出的占15%,其余处于维持状态。基层普遍反映,现行法律法规对业委会成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过低。依据现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19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如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凡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的业主,若有成为业委会成员的需要,只要改正,就有了入选资格?一种结果是,业委会的“低门槛”让有违法记录或诚信污点记录的人,有了可乘之机,乃至业委会素质难以适应小区善治需求,这也让街道、居委等基层社会管理者叫苦不迭。

究竟,业委会的素质如何保障;业委会若发生问题,该有怎样的程序设计让基层社会治理处于可控状态,确保小区运行秩序正常,都需要立法重新考量。

其实,选拔那些有时间、有经验、有精力、有公益心的业主进入业委会,不但要依靠社区党建引领,也需要广大业主珍惜手中的选票,宁可不了解的不选,也不要随意投票。假若大家都不在乎稀里糊涂写票投票,结果会怎样?你的小区,你的房子,升值,是不可能的,保值,也是很困难的。

一个有希望保值增值的小区,有一样,肯定不匮乏。哪一样?法治素养。

小区业主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不仅在于是否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不仅在于不随意遛狗,不仅在于不随便停车,更在于珍惜法定权利,依法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让懂规矩、守规则成为小区的主流价值导向,让小区物权因为每个人的依法参与而变得更有保障;而不是因为不懂、不知、不遵守,导致小区乱象丛生,纠纷不断。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修订,也要让立法过程成为普法过程,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小区要安全、有序、有品质,业主要尽权利义务,业委会要依法合规做事,物业公司要提供质价相符的专业服务。

期待,充满生活热情的广大市民,因为爱上海爱家园,为普遍共识的倡导、践行、遵循贡献聪明才智;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规则制定贡献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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