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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述评|和“支出型贫困”说再见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姚丽萍     作者:姚丽萍     编辑:黄佳琪     2018-09-27 14:07 | |

视觉中国/图

姚丽萍/文

支出型贫困?这是所有中等收入家庭,都可能遇到的人生风险。

如果说,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之外,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恰当的制度安排,将让这张“安全网”足够周全。

今天上午,《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分组审议,立法一大亮点正是“支出型贫困”的救助制度设计。

近年来,在城市经济高速运行中,出现了一批因大病重病、子女就学或各种突发事件等,造成的新的城市贫困人群。若论“收入”,这个群体可能是中等收入群体,无法纳入低保体系接受社会救助,仅能作为临时救助、慈善救助或社区综合帮扶对象。对此,政府帮困机制如何跟上?

2010年,民政部和上海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十二五”期间上海在全国先行先试“新型核贫机制”,对因“刚性支出”过大造成的贫困家庭,不再单一以“收入”为核定标准,探索以“支出”为导向的更为精准、有效的新型核贫帮困机制。2011年,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市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建立家庭支出型贫困预警和综合帮扶机制。

其中,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申城解决支出型贫困迈出的第一步。2013年7月《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发布,这一救助政策主要把握了三个要点:切口小一点,从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开始,先把制度框架建起来;主要解决“吃饭”问题,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与现行救助制度相衔接,保持合理梯度,已经享受低保的家庭不重复享受支出型贫困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支出型贫困预警和综合帮扶机制,要成为相对完善的公共政策,评估机制不能缺位。评估体系要估算的是哪些支出算“刚性”的,如何折算,比如,市民因大病重病致贫,哪些必用药属于救助范围内需要明确。

与评估系统密切相关的,是核查系统。2009年6月,申城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民政、人保、税务、公积金、房管、人行、证监、银监等14个部门建立“电子比对专线”。此后,伴随社会救助绩效评估领域的延伸,低保领域全面应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纳入低保制度统筹安排的“支出型贫困”的认定,也因此更具科学性,有助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及时发现、及时救助,以及经济条件改善后的及时退出。

迄今,申城社会救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率先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率先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统一。与此同时,政策碎片化、制度层级低、救助覆盖面不尽科学、办事流程不够优化等,都亟待一部地方立法统筹社会救助体系。

目前,“支出型贫困”如何界定?依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支出型贫困,起码,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第一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种,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具备两种情形之一,构成支出型贫困,同时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可见,一户沪籍人家,是否列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教育医疗支出、财产状况,都是认定与否的核心要素。

一旦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又将得到哪些法定救助?条例草案提出的思路是:如果,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存在差额,按照差额,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如果,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此外,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医疗、住房等特殊困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专项救助。

可见,救助支出型贫困,从当年的因病致贫入手,以解决“吃饭问题”为底线,到如今,救助内涵已更丰富,完善的救助制度终将让“支出型贫困”跟人们说再见。

最后,还要说说“全市通办”。今年以来,申城率先实施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事项“全市通办”;为此,条例草案优化了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审核流程,支出型贫困的申请、审核,也可以“全市通办”,其间获得感满意度的提升,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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