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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述评 | 养犬“法治盲区”少 “闯祸胚”就少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姚丽萍     作者:姚丽萍     编辑:吕倩雯     2018-11-23 14:35 | |

孙绍波/画

姚丽萍/文

人的素质,决定犬的命运。

迄今,全国各地凡有地方立法权限的城市,大多颁布了“养犬管理条例”,顾名思义,立法规范的是人,不是狗。

如果养犬管理条例家喻户晓,就像烟花爆竹“零燃放”那样尽人皆知,违法养犬事件的发生率一定会大幅跳水。现实是,养犬“法治盲区”普遍存在;打通盲区,少一处养犬“法治盲区”,就少一个“闯祸坯”。

盲区,如何打通?大货车,都有一个后视镜盲区,转弯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技术改进,是防范、杜绝事故发生的关键。养犬管理,也需要——普法和执法的技术改进——全面的社会发动,让养犬人充分知晓法定权利和义务,对守法的好处和违法的后果都有明确预期;让所有人都知晓违法养犬事件发生时,该如何有效处置,正是打通养犬管理“法治盲区”的“技术关键”。

看看最近10年的申城地方立法,《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颇有戏剧性——当初,无论是养犬人,还是不养犬的人,都强烈要求赶紧出台地方法规,建议意见如雪片般飞向立法机构。2011年5月15日条例实施,明确回应了公众关注的“关键几条”。

其一,“限制养”变“规范养”。从1993年起,申城养犬管理重在“数量控制”“限制养犬”,设置了较高的养犬管理收费和办证条件等门槛,但实践证明,这些门槛不能遏制居民养犬需求,导致大量无证犬产生。新法规为此变“限制养”为“规范养”,明确饲养犬只的登记条件,养犬人的行为规范,要求养犬人文明善待动物,体现了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理念。

其二,降低登记费增加服务。养犬是否应缴纳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何界定?管理者应提供哪些服务?费用如何使用?这些问题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条例第20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养犬是个人行为,养犬人应当承担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成本的费用;同时,犬只也会占用一定的社会公共资源,养犬人应当承担必要的管理服务费;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应当用于为养犬人提供养犬指导、服务等与犬只公共管理服务有关的事项;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今,养犬人只要依法履行义务,起码有两大好处——假如狗狗迷路回不了家,主人不必急着在朋友圈里呼天抢地,登记的狗狗都有电子芯片,容易找到;假如狗狗不慎咬了人,也不会传染狂犬病,打疫苗的狗狗不得狂犬病。别的守法好处先不说,单单这两样,就能为自己为别人为社会避免多少损失!何况,如今还多了APP服务,登记更便捷。

其三,“重处罚”变“重综治”。单靠罚款能解决养犬乱象吗?养犬违法现象具有突发性、即时性,在公安部门的处罚之外,更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

因此,立法的关键,在于引导塑造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社会环境。法规将单一的“政府管理”调整为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管理和养犬人自律“四位一体”。

的确,养犬管理是社会问题,单靠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远不足以善治;而来自周围的舆论压力,也是一种违法成本,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一系列社会团体都能为“依法养犬”有所作为。

每位市民,也能成为法治环境的积极塑造者。如今,每个小区每幢楼的公示栏里,大都有片警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一目了然,有事找民警,要成习惯,纠正违法养犬,也不例外。

曾经,在社会治理领域,有句笑话——“烟、狗、炮,三大难”。解释一下,就是控烟、养犬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不好管。

可是,自2016年丙申新春起,申城依法“零燃放”一路延续;自2017年3月1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起,“天花板下”不吸烟也成常态。上海市民的法治精神,可见一斑,难不成还让“违法养犬”继续“难”下去?

或许,所有的社会发动都做了,偏偏有人就是叫不醒,放任犬只我行我素。那可怎么办?有位资深律师说法,值得执法借鉴。他说——

这世界,有两种人,是不需要讲道理的。一种是,本身很讲理;一种是,根本不讲理。

这世界,只有一种人,是需要讲道理的。这种人很想讲道理,但只靠自己想不明白,那就耐心帮他(她)把道理讲讲明白。

这个论断,真是大实话,很适合养犬管理——素质特别高的养犬人,一定会依法养犬;想要好好养但还不知道法定规范的,就请社区治理相关方普普法,通常,了解了,明白了,不会有谁一门心思就是要跟法律“对着干”。

最后,只剩下了无论如何都不讲理的。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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