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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述评 | 人民陪审员凸显姓“民”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宋宁华     作者:宋宁华     编辑:黄佳琪     2018-12-28 13:51 | |

孙绍波/画

宋宁华/文

人民陪审员,一个并不陌生的名词,早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就开始“发芽”,并在我国司法发展进程中“生根”,如今又将开启司法改革的新篇章。

和以往组织推荐为主不同,今天下午,本市首次举行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仪式,符合条件的公民均可以参加抽选,今后八成的人民陪审员将通过这种方式产生。也就是说,老百姓都有机会当上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法院案件的审判活动。这项旗帜鲜明的新举措,将对促进我国司法公开公正产生哪些影响?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姓“民”,在这项重要改革正式实施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于今年4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其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数量、选任方式、程序、任期等,都给出明确说法,为各地出台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改革措施指明了大方向。

比如,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要求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3倍。对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8周岁、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同时,《人民陪审员法》中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过去人民陪审员来源以组织推荐为主,如今这一比例减少到仅五分之一;也就是说,将80%的多数比例留给了通过随机抽选的普通公众。

事实上,对于中国人民陪审员的选用方式,一直存在走“平民”路线还是“专业”路线的争议。有人认为案件审理往往专业性强,让“外行”的老百姓来审案,难免“雾里看花”,起不到辅助办案的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院办案不单要从法律角度来看,还应该考察社情民意,应该吸收有社会阅历的普通市民参与。比如,可以借鉴西方陪审团制度的做法,在普通老百姓中抽选,并排除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

和英美法系不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等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我国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广泛性、代表性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编外法官”等尚不完善的现象。

为此,这次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正是为了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并呈现出3大亮点。从选任条件上看,年龄从23周岁上升到28周岁,可以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大专下降到高中,正是为了让更多群众有机会选任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方式上,从原来的组织推荐为主,改为由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方式。此外,对选任机关作出重大调整,将人民陪审员的两次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现了选任用的分离,加强了监督制约,确保选任的随机性和公正性,提高了公信度。

“一批了解社情民意、公序良俗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使案件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甚至输赢皆服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来说,事先通过人民陪审员传递普通公众的反响,对于案件判决效果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本身,也是很好的司法公开、普法宣传的方式。”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商忠强表示。

今天启动的首次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仪式,拉开了人民陪审员抽选的“大幕”。此次“海选”后,还将经过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再次随机抽选、人大任命、宣誓等一系列程序,新任人民陪审员才能最终正式“上岗”。

为了让当选的人民陪审员有质量地履行职责,相关保障措施也已万事俱备。比如,将为人民陪审员提供相关培训、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庭前阅卷、庭审、合议等全流程参审的权利,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人们期待,从老百姓中“海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不但能将百姓的声音下情上达,还能通过独特的视角和定位,成为司法公开公正的“第三只眼”,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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