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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述评|行政处罚法为何“不处罚”?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宋宁华     作者:宋宁华     编辑:赵菊玲     2021-03-24 13:09 | |

图片来源:东方IC

宋宁华/文

最近,上海一家大众点心餐饮连锁店老板经历了心情的大起大落。疫情期间,公司本想做公益,但因为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反而引起了顾客投诉,告到了市场监管局,认为餐饮店涉嫌虚假广告。

白手起家十几年,企业好不容易在上海站稳脚跟,如果被处罚,不但面临巨额罚款,更是对企业信誉的极大损害。尤其在去年年初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状况本来就堪忧,“飞来横祸”无疑是雪上加霜。幸运的是,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后认为,企业没有主观恶意,而且是初犯,对其免于处罚。最近,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企业经营逐渐恢复到疫情前,还略有增长,渡过了最艰难的阶段。餐饮店老板表示,打算争取上市,让企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这家餐饮企业历经磨难仍能“逆袭”的重要原因,源于上海推出的免罚清单和执法温度。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2.0版”)。这是时隔两年,继上海在全国推出首份免罚清单后,在市场监管领域公布的又一份免罚清单。两年来,上海共出台6份免罚清单,明确94项免罚事项。企业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无心之失”,及时整改后,可免于行政处罚。

和“免罚清单1.0版”相比,“2.0版”的最大亮点是以免罚清单为代表,形成一套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并通过法律加以固化和升华。今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将于今年7月15日起实施。其中吸纳了上海免罚清单中部分常用裁量因素以及免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要求。新的《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扩充,主要体现在第33条,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新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后,届时符合新法规定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将不予处罚,将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记得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曾领全国之先推出负面清单;后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负面清单的行政审批模式逐渐复制推广,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更是深入人心,成了激发市场活力的“强心剂”。

如果说“负面清单”解决的主要是企业“进得来”的问题,上海推出的“免罚清单”则成了企业“走得顺”的重要因素。2020年10月,免罚清单工作被国家发改委作为上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的重要部分,纳入了《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负面清单”“免罚清单”,和其他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创新一起,共同构成了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四梁八柱”。

迈上新时代新征程的上海,“走好今天的路,要与时俱进,不断向深化改革要动力、向扩大开放要活力、向创新突破要潜力,真正形成‘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的战略优势。”上海市委书记李强近日表示。

此次上海免罚清单“家族”再次扩容并升级,意味着上海将用久久为功的改革,推动系统性优化、整体性提升。而要深入提高改革的实效,需要细化执法“手势”,严格厘清“免罚清单”和“免责清单”的界限,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执法的“公平感”和“暖心感”,罚与不罚同样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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