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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国民
为了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稳定和壮大特殊教育工作者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为促进特教事业的发展,稳定特殊教育教师队伍,鼓励广大一线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有效保障残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建议废止1956年制定、年代已久、标准过低的国家特教津贴执行标准,提高特教津贴的比例,规定各省市执行不低于基础工资30%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提高标准;同时,规定在特殊教育学校岗位退休且特教教龄连续满10年的教师享受退休后全额特教津贴待遇。
新民晚报特派记者 姚丽萍 整理
新民晚报特派记者 刘歆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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