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帮侬忙 > 发布台 > 正文

十件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被曝光!涉及85度C等

来源:上海发布     作者:上海发布     编辑:吕剑波     2018-03-13 09:15 | |

  市工商局针对2017年查办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典型性、案件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筛选并公布10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欣特峡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上海矍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上海容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等。

  1 欣特峡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康喜高高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相关儿童食品的销售企业,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其产品,在其官网(www.suprememil.com)上设计、制作并发布了“延续母乳好营养”及“口味清淡不上火,可实现与母乳交替混合喂养”的广告语旨在向公众宣传康喜高高婴幼儿配方奶粉可以部分或全部替代母乳。同时为了推荐“玛仑菌舍” 相关儿童食品,在官网上设计、制作并发布“帮助减少2大肠道问题:便秘、腹泻; 增强3种以上营养作用,帮助能量消化吸收、促进营养元素吸收、提升免疫系统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4万元。

  点评:

  婴幼儿奶粉和儿童食品的相关广告一直是工商部门进行监测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不允许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食品广告也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 和夏(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和夏(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85度C”、“85℃”、“85℃Daily Cafe”餐饮连锁品牌的经营者。2015年10月起,当事人通过在沪的43家分公司(门店)以现制现售方式制作并出售相同原料制作的“熏鸡肉松面包”和“辣味香松面包”两款产品,店内商品说明分别为 “熏鸡肉松面包,夹着熏鸡肉的肉松面包,微辣,口感有弹性,销售价格11.0元/个”和 “辣味香松面包,日式甜面团,搭配辣味肉松,销售价格8.0元/个”。经查,当事人为降低面包的制作成本,增加竞争优势,以肉粉松为原料制作上述两款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5万元。

  点评:

  当事人作为沪上知名面包糕点企业,门店遍布上海。当事人使用价格更低的肉粉松为原料制作面包,却以肉松面包的名义对外宣传和销售。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肉粉松与肉松,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知名企业,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 上海矍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主要销售“健之星”相关加热垫产品。当事人通过赠送鸡蛋、免费体验和“家访”等形式吸引老年人体验产品,同时以“养生课堂”形式宣传其产品部件富含微量元元素,可以强身健体、治疗各类疾病,在获取老年人信任后铺垫销售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由“南京康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归类属于“电热毯”,无任何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许可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点评:

  老年人对美好生活和身体健康的追求,给少数不法经营者可乘之机。这些经营者通过赠送礼品、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方式使老年人一步步掉入“温柔陷阱”。再利用讲课、会销等形式,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达到高价推销商品的目的。对此,老年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理性的健康观念和消费观念,子女也应多关爱老年人,及时劝阻提醒,避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持续侵害。

  4 上海览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主要从事钟表维修保养业务,店招为“名表维修中心”。有消费者反映该店存在“小病大修、没病乱修、维修人员缺乏专业认证”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对维修零件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并且无法提供钟表维修业务所使用零件的进货来源及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点评:

  所谓的“名表维修”店铺,利用消费者对品牌手表售后维修的不了解,在主要商业区租赁营业场所,通过“傍名牌”式的装修后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店“高端上档次”。消费者至店维修时,坐地起价,配件也无合法的进货来源,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消费者在维修钟表时,应选择正规的售后维修中心,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遇到不法商家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 上海心知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动百科词条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主要从事“极藻5S”、“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等食品的互联网销售。当事人与北京互动百科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在互动百科平台上拥有“极藻5S”、“极核5S”、“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百龄堂唐旨”等5个词条。当事人利用上述词条进行宣传,通过将临床医学报告中“虾青素”替换为“百龄堂盐藻虾青素”、虚构《抗衰老圣典》中相关内容等方式,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具有临床医学功效。当事人利用自有网站虚构科研机构和科研数据成果,让消费者误认为“百龄堂极藻5S”对疾病有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共计30余万元。

  点评:

  本案是2017年315晚会曝光案例。当事人通过虚构其购买的互动百科词条内容、在自有网站虚构科研机构和科研数据成果等方式,让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食品具有疾病治疗效果,具有极强的欺骗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词条释疑网站成为网民查阅信息的重要方式,消费者应当注意这些词条信息并非权威解释,面对互联网庞杂的信息和产品宣传,要加以警惕辨别,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6 上海泽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企业,其在天猫商城开设了 “zecross旗舰店(网址https:// zecross.tmall.com)”网店。当事人为了提升其销售的化妆品知名度,将已停售的“生物痘克净”产品图片等信息上传至上述网店内,并安排其网店负责人骆某以每笔5元的价格找他人虚构了212条交易记录,实际虚构交易的价格是每支168元,当事人通过骆某支付虚构交易的费用共10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点评:

  部分网络商品经营者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知名度而通过虚拟交易量和评价的方式来欺骗诱导消费者。该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通过提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来获取消费者的青睐。工商部门也将继续严厉打击“刷单”这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7 安德阿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16年1月委托代理公司进口“under armour”品牌女装针织运动服(款号:1271523-899),并采用在其官网、自营商铺及批发的3种形式对外销售。在该服装的吊牌上标注有“UPF30+”(紫外线防护系数)字样的宣传内容。2016年7月,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当事人在其官网上销售的“under armour”品牌,款号1271523-899女装针织运动服的防紫外线性能未达到明示宣传值(UPF30+)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计7万余元。

  点评:

  近年来,功能性服装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速干衣、防水衣、防晒衣等产品满足了消费者的特定需求。本市工商部门已经连续两年对市场上销售的功能性服装进行抽检,从结果看,部分服装所明示的功能性项目包括透汽/透湿、吸湿性、防水性、防紫外线等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功能性服装的性能指标却未达到其吊牌明示宣传值,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也存在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消费者要根据实际需求理性选购功能性服装,不要被经营者宣称的功能性文字所迷惑。

  8 上海云峰松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云峰松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应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2016年7月起,当事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为了增加经营收入,在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接受其统一提供的“车辆故障救援”、“车辆知识学堂讲座”、“车友会会员卡“等十二项收费服务项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9万元。

  点评:

  当前,一些汽车4S店采取“附加不合理收费条件、违反价格承诺、强制搭售有偿服务”等违法手段,层层设置套利“陷阱”,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办案部门结合本案查处,对该区汽车4S店拓展检查,最终对13家汽车4S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遏止经营乱象,警示震慑作用显著。本案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向消费者退赔共计30余万元。消费者买车时不要光注重车价,还要关注售后服务,签订合同时关注合同条款,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权。

  9 上海容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当事人上海容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通过会员制及网络订购等方式销售“上膳源”品牌有机蔬菜过程中,采取将非有机蔬菜与有机蔬菜混同包装、进行虚假产品说明等方式,将非有机蔬菜冒充为有机蔬菜,并均以“上膳源”品牌有机蔬菜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当事人作为农产品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所提供商品的真实状况。当事人将非有机蔬菜与有机蔬菜混同包装,用非有机蔬菜冒充有机蔬菜对外销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工商部门通过该类案件的查处,切实保障百姓菜篮子的安全和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10 极星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2015年初购进“G-STAR RAW”品牌款号82956F.7275.4213的男式大衣和“G-STAR RAW”品牌款号94232E.5871.857的针织裙(水洗产品)对外销售。在工商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上述两款服装不符合耐汗渍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等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服装共计94件,罚没共计149万余元。

  点评:

  近年来,消费者对高档品牌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有时这些品牌的商品质量与其销售价格却不成正比,导致消费纠纷时有发生。本案的涉案品牌属于轻奢,在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工商部门通过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对行业起到了规范、警示作用。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