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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服被罚状告警方,交警出庭让证据“说话”

图片说明:交警经常成为被诉对象,图为北京交警成为被告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汤峥鸣)前天(17日),57岁的执勤交警吴和民生平第一次步入法庭参加诉讼,他以证人身份,为自己数月前所开出的一份交通违法处罚单,向法庭作出说明。当天,黄浦区法院院长樊长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交通处罚决定案,吴和民作为证人到庭,接受法庭和被罚驾驶员的当庭询问。据悉,这是黄浦区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首次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通知执法民警到庭为行政处罚决定作证。

  争议:右转弯到底有无实线变道?

  今年5月17日下午3时多,吴先生驾车从打浦路隧道浦西出口驶出,在经过中山南一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在查验吴先生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后,指出其从隧道驶出后,从左转弯车道实线变化进入右转弯道,违反了禁止标线的指示,将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此,吴先生并不认同,当即提出异议。民警对吴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未予采纳,当场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

  在吴先生看来,自己变道的时候并非实线,交警的处罚没有依据。5月20日,他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6月23日,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心有不甘的吴先生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黄浦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和黄浦公安分局的复议决定。

  吴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直线变道,而且当时对处罚已明确提出异议,但遭到民警的拒绝。复议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没有拿出让他信服的证据。对此,黄浦交警支队和黄浦公安分局均称处罚和复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庭审:民警出庭让证据“说话”

  当天庭审中,黄浦交警支队和公安分局分别由支队长朱炅、副局长朱旭光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重视程度,让吴先生颇感有点意外。

  为证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交警部门当场播放了民警执法录音以及该路口的视频监控录像,并出示了路口照片等证据。录音中民警的执法过程被完整呈现,视频则清晰显示了当时路口的真实情况。同时,为更好查清事实,经被告申请,合议庭通知了当日执法民警到庭作证。

  在被告知证人诚实作证义务和作伪证的后果后,民警对当日执法的经过予以了说明,并接受了吴先生的当庭发问。“当时我压线具体有多少?”“右前轮已经压上去了”“平时执法中类似情况有没有可以不处罚的?”“没有,只要发现都要进行处罚。”民警对吴先生的疑问均一一作出了回答。

  法庭辩论阶段,吴先生表示,当时确实可能是违法了,但是压线1米和10米处罚应当不一样,在他后面就有辆车没有处罚,执法不能随意。同时他还提出,监控的安装有明确规定并需要事先提示。对此,交警部门回应,处罚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吴先生混淆了电子警察和现场执法的区别,电子警察确实有严格的安装规定,本案属民警现场简易程序执法,电子监控记录仅作为诉讼中的佐证,并非处罚现场的法定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有现场执法民警目击、现场录音以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为证,相关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民警当场对吴先生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据此,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将成常态

  本案中,交警部门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成为法院定案的关键,执法民警的当庭作证及接受询问,更为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执法民警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出庭作证不仅是本案庭审的一大亮点,也是黄浦区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黄浦区法院行政一庭负责人介绍说,行政案件尤其是交通执法简易程序案件,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在瞬间相对难以固定,电子记录又可能存在监控盲区,这时候现场执法的民警对目击情况的认定具有唯一性,因此,执法民警出庭作证既可以在庭审中还原事实真相,也提高了这一类主观证据的可采性,降低了法院认证的难度,提升了审判的透明度。

  “可以预见,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参与到行政案件的审理,这将不仅有助于促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也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黄浦区法院行政一庭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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