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一公司冒用个人身份信息虚假申报工资以逃避缴税,使得他人申请廉租住房受阻,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朱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朱女士4750元;驳回原告朱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图说:朱女士身份信息遭冒用。网络图
2016年11月,50多岁的朱女士向黄浦区申请廉租住房,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受理,但在审查过程中,朱女士被告知其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规定。经查询,朱女士发现上海某科技公司冒用她的身份信息进行工资标准申报,并于2017年1月报警。朱女士随即又向税务局举报,税务局答复:朱女士在2016年8月-2016年12月期间确实未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个人所得税申报为虚假申报。2017年3月,税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出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最高可给予朱女士每月900元补贴标准。
2017年5月,朱女士以侵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朱女士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廉租住房审批被推迟,虽然后来审批下来,但是已少拿9个月的廉租住房补贴,并导致产生其他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廉租住房补贴、交通费等损失8300多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余元。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承认其公司员工黄某为增加支出而避税,用了朱女士身份信息,现同意向朱女士当庭道歉。但认为朱女士廉租房补贴损失是否与其行为有关并不明确,补贴少拿多少也并不明确,主张的其余损失并无依据,因此对于朱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公司同意补偿2000元。
在审理中,原上海某科技公司员工黄某出庭作证:“2005年我买了朱女士房屋后,朱的社保信息仍寄到该处邮箱里,因此掌握了朱的身份信息。在做工程时,为了增加支出少缴税,我私下申报了朱的工资标准,而公司并不清楚。事发后,我曾向朱女士道歉过,现我已被公司辞退了。 ”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行为造成被盗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已当庭赔礼道歉,原告予以接受,法院已记录在案,不再以判决形式作出。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通讯费,法院根据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酌情确定为250元。对于廉租住房补贴损失,原告不属于实物配租范围,但可享有廉租住房补贴。
税务局已查实被告将原告的2016年8月-2016年12月期间个人所得税申报为虚假申报,并于2017年1月25日更正。被告的不法行为使原告申请的审批延后,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廉租住房补贴损失为4500元(900元/月*5个月)。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新民晚报记者 宋宁华
侬好上海由新民网出品
微信号:helloshanghai2013
吃喝玩乐、上海故事、同城活动
每天热爱上海多一点,
加入小侬家族就对啦!
新民晚报官方微信
微信号:xmwb1929
有用、有益、有趣
街谈巷议微信
微信号:xinminwangshi
街头访谈,麻辣点评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少儿英语教育论坛|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陆家嘴金融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0900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声明:
• 在本网站刊登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美术设计、程序及多媒体等信息,未经著作权人合法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获得著作权人合法书面授权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使用时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民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 您若对稿件处理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新民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22899999 传真:021-62677454
邮箱:稿件处理 处理时间:9: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