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上海首例名誉权纠纷采取“行为保全” 判决生效前先停止侵权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张家愉     2018-05-15 18:04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袁玮)长宁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主体)诉厦门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拼多多公司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厦门文创公司立即删除发布在相关媒体上的侵权文章及微博上的相关内容。长宁法院对厦门文创公司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据悉,在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在本市尚属首例。

图说:《幕后的315:一个月卖400亿假货,差评率行业第一的电商如何成为独角兽的?》一文截屏。长宁法院供图

拼多多公司在诉状中称,今年3月16日厦门文创公司在“离子财经”微信公众号、百家号账号、天天快报账号分别发布题为《幕后的315:一个月卖400亿假货,差评率行业第一的电商如何成为独角兽的?》的文章,并在账号为“年少不吃土”的新浪微博上发布针对拼多多的不实内容。拼多多公司认为,该文标题及多处内容恶意歪曲事实,对其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拼多多公司的名誉权。拼多多公司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发布在相关媒体上的侵权文章和微博内容;在上述媒体连续10天发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文章及内容;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长宁法院受理此案后,拼多多公司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庭庭长章晓琴介绍说,收到原告申请后,长宁法院通过互联网在线举行了庭前会议,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随后,合议庭对案情及原告的保全申请进行了评议。根据在案证据和初步查明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长宁法院遂于本月11日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厦门文创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发布在相关媒体上的涉案文章及内容。裁定作出后,被告已主动删除了涉案文章。

据悉,在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在本市尚属首例。长宁法院金练红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为保全是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具有侵权信息传播途径多、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而审判规律决定案件审理需要一定周期,等到案件生效判决出具后再采取措施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客观上不利于防止损害的扩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行为保全在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具备可适用性。”

据了解,长宁法院在今年的“大调研”活动中重点关注了辖区内互联网企业普遍反映的网络谣言对互联网企业的商誉损害问题。“传统的司法救济存在一定滞后性,网络谣言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不仅会对企业商誉和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还会极大地影响互联网舆论监督、引导等正向功能的发挥。”金练红表示,长宁法院将不断通过典型案件的研判、审理和宣传,努力推动“审理一案,指导一片”,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言行,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